MOIO493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訂定豐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deJQt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四屆第一次會、第二次會及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六屆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八九府城建字第六九二六三號函檢附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陳前委員博雅、侯前委員錦雄、李委員威儀、賴委員美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請台中縣政府針對地方實際需要,並參酌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重新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
[附錄]本部都委會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召開審查「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ㄧ、為符合實際將案名修正為:訂定豐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七○、○○○人,住宅區面積五二一.四三公頃,商業區面積七六.○八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四二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九二,為考量地方需要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三點表列第二種住宅區修正為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並將修正後之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 三、為因應未來停車空間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五點(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 五、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停車空間及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將第六點附表規定修正如后:
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機關用地五○二五○社教用地五○二五○學校用地國中以下五○一五○高﹙中﹚職五○二○○公園用地五公頃以下一五三○超過五公頃一二二四市場用地六○二四○批發市場四○一二○變電所用地五○一五○加油站用地四○一二○殯儀館四○一二○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八○三六○一○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 六、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減少路邊停車、改善鄰近地區交通及提升環境品質,故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附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退縮部分得計入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法定空地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