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逕為「變更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kGnQx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變更案係台灣省政府為執行行政院核定「台北防洪新生地開發處理計畫」及配合台北縣政府籌設縣立大學、城林國中及環河快速道路系統與都會公園等方案,申請辦理逕為變更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分別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二月二十六、三月二日假樹林鎮公所、板橋市公所、新莊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台灣新生報。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黃前委員世孟、黃前委員武達、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三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五月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召開五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開發時程部分,採納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暨財務計畫等問題,同意修正為:「跨區區段徵收作業預計於本計畫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完成。」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三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五月五日、五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變更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小組意見:
- 一、建議准予通過。
- 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如附表。
變更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用地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1林本源等6人一﹑樹林都市計畫原本公園預定地編列有十八處,現今僅存八處,其中有十處被變更為住宅區;可見住宅用地不敷實際需求,而相對地公園用地編列過多有以致之。如今擴大都市計畫又增列多處公園用地,其理何在?原本水源綠地變更為公園地尚屬合理,但八德路至堤防內工業區之公園預定地則無此必要。因該地區地主早於八德路及堤防內環河道路之開闢已被徵收二次,足讓地主損失慘重,如今再被編列為公園用地,導致地主們強烈不滿。雖然採區段徵收方式,但該公園預定地內有多家經營廿年以上合法工廠,且因八德路與環河道路徵收開闢後,無論運輸交通均很方便,已屬非常完整地帶實不須開發;尤其四週均為工業用地情況下,更不應該被編列為公園用地,況且可以堤防外高灘新生地取代開發為休閒運動公園,面積非常寬廣,且近在咫尺,何需增加公共設施用地,增加地主損失。
二﹑關於區段徵收方式,過去政府均以百分之四十比率發回抵價地,讓地主很不滿;公共設施用地約佔百分之卅至四十,而區段徵收開發後每有百分之二十餘存土地,公開標售抵價地而獲利。換言之﹐因區段徵收由地主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尚屬合理,但政府因開發而獲暴利卻轉嫁一﹑取消樹林都市計畫內八德路至堤防內環河道路中間之公園用地之編定而改為工業用地,並保持原狀發回原地主使用,不需開發,則更可節省地上工廠徵收拆除作業與經費。
二﹑區段徵收採以百分之五十發回抵價地方式辦理。
三﹑堤防外高灘新生地闢建為休閒運動公園。
一﹑變更範圍內公園用地不足﹐且該公園可作為鄰近居民遊憩使用﹐故擬未便採納。
二﹑依核定之區段徵收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非屬本次個案變更範圍內﹐故擬不予討論。
一﹑照用地單位意見未便採納。
二﹑照用地單位意見辦理。
三﹑照用地單位意見不予討論。
地主負擔則屬不該,故而應以百分之五十發回抵價地較為合理。況近年來監察院曾向行政院提出有關此方面之糾正案,經行政院八十六年一月四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三五二號函及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台(86)內地字第八六0一0一0號函分行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稱:「關於各級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施行區段徵收,預計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總面積比例,請依行政院上開函示辦理」,即爾後各級主管機關施行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比例問題,應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簡美玉樹林東豐段634、342、514地號一﹑本加油站用地位於樹林鎮東豐段634、342、514地號土地面積共四三0坪,本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九日領到台北縣政府核發捌拾柒樹使四六九號使用執照在案,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取得經濟部以經87能站字一0五0號核准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經營加油站事業至今。
二﹑本加油站用地設立時當初以高價購買該土地,且加油站之建築及設備經費等本公司皆投入相當龐大費用。故如政府徵收本土地作為公園用地,勢必花費巨額公款作為補償費,必然增加政府沈重負擔。
三﹑該加油站位於樹林鎮八德街及防汎道路之間,其該路段沿途均無加油站,為方便來往車輛加油之便,實有保留加油站之必要,經查本公司之加油站用地位於為公園預定地之末端如保留現狀不予變更,亦不影響公園整體之規劃,敬請保留該用地以確保人民權益,及減少政府補償費之負擔。
請規劃保留為加油站用地。
為避免影響環河景觀道路之設置﹐故擬未便採納。
照用地單位意見未便採納。
3黃家水﹑陳秀卿等人樹林新興段150地號等二十九筆一﹑山佳工業區範圍廣大,涵括整個山佳、東山里全部,至目前閒置工業用地夠多,相於此二里之社區住宅用地僅局限舊有狹小村落範圍,居住品質低劣,連公廁用地之規劃亦沒有,現又將此兩里共同唯一僅存的農地(如圖)變更為工業區用地,深感不美。
二﹑八十五年都市計畫該地段為住宅區今區段徵收工業區為何差異如此大。
一﹑鄰近住宅社區的工業用地依實際需求變更為住宅用地﹑公園﹑托兒所﹑幼稚園﹑老人遊憩場所用地﹑市場﹑停車場﹐及公共集會場所。
二﹑其徵收補償辦法從優補償以減輕民眾損失。
一﹑鄰近地區均屬工業區﹐為配合土地之合理規劃使用﹐故擬未便採納。
二﹑依核定之區段徵收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照用地單位意見未便採納。
二﹑照用地單位意見辦理。
變更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用地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逾1台電公司為因應樹林山佳地區,長期供電之需,請於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案預留變電所。
已於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列明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做多目標使用﹐故該公司之變電所用地可於計畫區內之公園用地或停車場用地設置﹐故擬不另劃設。
考量長期供電之需要﹐於停車場用地(停三)東側增設變電所用地,並請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製作變更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