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一案:訂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乙種,提會審議。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uKQdv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為改善並解決當地停車問題及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近期本會審議地方政府擬定或變更之都市計畫案,通常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等通案性規定,並依法核定轉地方政府發布實施,惟部分委員於日前之本會委員會議中,反映已有數個建築申請案件,因本會所作成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等通案性規定,在實務上可能理想過高難以執行,已有造成民怨之疑慮,請本部營建署考量新舊市區不同地區發展需求特性,因地制宜,研修上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乙種,以作為爾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之一致性標準。
- 二、有關本會針對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之通案性決議,經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彙整如下:
(一)退縮建築規定:本會現行通案性決議:「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住宅區之退縮深度,考量配合停車空間之設置,故至少退縮五公尺為宜。)商業區乙種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基於本部都委會第四四○次會議決議之共通性原則:乙種工業區應指定建築物前、後、側院,故作上述退縮之規定。若考量地方特性不同,建議除前院退縮六公尺外,後、側院退縮距離由地方政府查明實際需要,納入計畫書規定,不作具體規定。)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學校用地(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決議「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備註1--249平方公尺設置一部查一般透天厝總樓地板面積約在250平方公尺以下,故上述停車空間規定尚屬合理。
250-399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0-549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
- 三、鑑於上開本會之通案性決議,如位於已發展之既成地區,在實務上可能理想過高無法執行,經本部營建署參考上開規定,研提建議修正意見,並邀集本會現任專家委員及部分前任專家委員、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研商「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等通案性管制規定會議」,並由陳委員銀河主持,研獲具體結論,爰訂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乙種,作為爾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之規範。
決議
- 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由內政部函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辦理。
附件訂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乙種壹、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內有關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標準規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如認有窒礙難行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准予立即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不受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不得辦理通盤檢討之限制。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如有上揭情事者,由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檢具計畫書內規定內容報部重新審議。
貳、為考量新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次,以作為爾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之規範。
- 一、退縮建築: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左表規定辦理。但各地方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二)前項以外之地區得因地制宜,由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研訂適當之退縮建築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變更時,納入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以切合各地方發展特性。
- 二、停車空間:
各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時,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討規劃停車場用地需求標準,經檢討後不合上開辦法規定劃設停車場用地需求標準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應依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決議之意旨,於都市計畫書規定「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左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直轄市、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或地方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