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美濃都市計畫(原公四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yUaZr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第三十七次會審議通過,並經該府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一九四二三四號函檢附圖說報請審議,及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二三七八八一號函送相關檢討分析表等資料到署。
- 二、辦理單位:美濃鎮公所。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 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李委員威儀、侯前委員錦雄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及六月二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第二點修正為:「二、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二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二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及六月二日召開審查「擬定美濃都市計畫(原公四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請縣政府配合部都委會審議結果予以補列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公共設施面積明細表。
- 三、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請配合部都委會審議結果予以修正。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二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二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退縮部分列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
- 五、本案計畫面積○.二一二五九二公頃與原計畫面積○.一七公頃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其誤差原因,並於計畫書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