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51-審議事項-第八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員山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機六)及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為社會福利設施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51
案件id
24hur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七五八七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私有土地部分請宜蘭縣政府查明詳細面積及位置,並依該府列席代表人員所提意見以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以利本案採B.O.T之方式鼓勵民間投資興建。
- 二、請宜蘭縣政府至少劃設百分之二十公共設施用地,規劃為公園、綠地、道路等開放性服務設施,並結合地方社區文化資源,以供鄰近居民使用。
- 三、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一林錦坤(全區)
- 一、政策之決定除應架構於鴻觀之遠見外,亦應多加深思熟慮,民意尤應加以重視,本人身為民意代表接受民眾意見,反映輿情,挌守不渝,對鈞府變更八○四醫院舊址用途乙節,未事先知會員山鄉民代表會,本人在此深表惋惜。
- 二、鈞府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府建都字第三九六七七號公告載稱,任何公民團體對本都市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向鈞府提出,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為查此公告係置於員山鄉公所內佈告欄,而非公開於公告欄之上,乃屬黑箱作業一樁。員山鄉民代表會未獲知悉,民眾更遑論知道此一變更案,如此作法其適法性實有爭議。
- 三、山腳道路係宜蘭縣政府重要施政之一,八十三年度縣議會更
- 一、請鈞府停止八○四醫院舊址興築三級式老人社區開發,改建為台九甲線與山腳道路聯絡道交會中心,且將道路以外剩餘空地併入員山公園預定地整體開發,以利地方發展,加速山腳道路及福園道路之開通。
- 二、先行與地主開會協商,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再分期辦理道路用地徵收,況土地徵收辦法亦修正通過,對政府徵收人民土地可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對人民不會有太大損失,如此道路取得自然更容易,抗爭自然減少,相對地方亦可快速繁榮何樂而不為?
- 三、此性質之社會福利設施應於內城或中華村空氣清鮮且臨員山榮民醫院,且通往羅東地區醫院亦稱便捷之處才屬恰當,另對員山整體之開發在不影響本基地整體開發使用之情形下,酌予採納。(縣都委會已附帶條件於基地內留設寬度八公尺道路連接北側舊有社區及南端計畫道路)併決議二。
通過五百萬元規劃費,然打通山腳道路除政策及選舉口號外,未見鈞府大力推展。如今八○四醫院舊址為縣政府支配下理應由縣政府犧牲帶動山腳道路交通建設之推展,如此方是地方大幸,然今草率變更老人社區而不思考員山鄉五十溪遲未整治之趨勢及員山地方交通遲窒未達之事實,且對福園交通不思改善,更不知老人社區設置開發阻斷交通樞紐要道而當成偉大之建設,更加以歌功頌德而沾沾自喜,卻忘了山腳道路對地方發展之重要性。今葫蘆大道已開通,鈞府如在八○四醫院舊址納入交通要道考量,則北可興山腳道路,西連福園道路,東接台九甲台七線便捷交通網,長久之交通建設亦可實現。細觀本路段地籍圖,員山永和村永廣段土地揭東西走向,而山腳道路係南北貫穿,故取得用地部會形成拆屋之事及少數地主土地全部及規劃及員山都市計畫之宏遠發展及山腳道路交通樞紐之重要性亦應一併加以考量。
損失之情,對地主而言亦可因道路開通而獲土地增值,此種投資報酬率高為條件,取得道路用地何困難之有,況日前本人詢及鄉公所工務課長表示本路段土地容易取得。另八○四醫院舊址道路開闢後剩餘土地之利用,理應併入溫泉公園加以開發方稱得宜,反觀設置三級式老人社區,除阻斷山腳道路外通路,對宜蘭縣政府交通政策亦有違背,且本地方醫療不足係眾所週知,對子女而言將老人置於此心靈總有不安,與墓地為鄰心裡感受就有不妥,因此八○四醫院舊址設置如此用途更值考慮。老人心理應加以考慮、安撫與尊重,將老人置於墓園旁其寓意為何?此真係尊重老人乎?八○四醫院舊址可稱前臨台九甲線後有山腳道路,又怎能稱係老人清靜社區之所呢?我國傳統以孝持家,為人子女無不想將辛苦老人擇一好山好水之佳境作為安養休閒之所,應不是將老人置與墓地為鄰況此地亦是山腳道路從水尾橋經此碧仙宮再通胡東村再接葫蘆堵大橋必須之道豈能加以阻斷。
- 四、又鈞府作事不能僅以現有公有土地即草率套用,而不考慮宏遠即隨便開發,粗枝大業之政策豈能長久乎?對於社福政策本人絕對支持、推動,但對於開發之用途、地點、條件、交通、醫療與四周環境,理應做全盤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