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5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新寮、溪心寮、總頭寮、十三佃)(民國七十二年擴大部分)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51
案件id
yeh6V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九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一五五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新寮地區由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二、市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都市防災計畫,應請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增列第二項:「住宅區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含)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平方公尺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二)為增加開放空間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將第六點修正為:「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因有關住宅區停車空間之留設,已於第二點中訂定,故將第七點刪除。
(四)為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訂:「台南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及簡化條文,故將第八點修正為:「
-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四、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案,建議將學校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因變更後之停車場並不方整,故維持原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