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01-審議事項-第一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東港都市計畫(東港漁港區用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01
案件id
sISfq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一六、一一七、一一八及一一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六四二九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案經提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八九次會審議決議:「本案變更計畫圖比例尺及部分變更內容與原計畫未合,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避免衍生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文有關訴願、行政訴訟問題,請屏東縣政府剋速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重行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補辦公開展覽,並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依據前開決議重行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補辦公開展覽,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八二八二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三、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前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四八號函。
- 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弘憲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召開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審查「變更東港都市計畫(東港漁港區用地)再提會討論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東港都市計畫(調整東港漁港區範圍內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再提會討論案」,以符實際。
- 二、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公共設施用地名稱與規定不符,請縣政府配合本會審議結果妥為修正。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編號三:為統一名稱,將「環保用地」修正為「環保設施用地」。
編號八:為配合變更市場用地為綠地,故增列附帶條件:「本變更範圍應整體開發且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將變更商業區為市場用地部分,優先留設作為法定空地並妥予植栽綠化」。
編號九:為符合實際需求,同意照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九二一七一號函轉東港區漁會建議:將東港段一七七○-一、一八一九-一地號等土地部分修正為「碼頭用地」。
編號十一、十二:請縣政府參據現況及實際發展需要將文高用地北側之水域修正為文高用地,西側水域部分除留設十四公尺為道路用地暨將水域及四—一號道路用地一併變更為文高用地外,其餘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