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1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11
案件id
7HOh2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九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二六八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元旭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九月二十一日、十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考量將來審查停車空間之一致性,將專案小組意見七—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平方公尺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二、本細部計畫區位於鹽水溪旁,地勢亦較低窪,故請市政府於都市防災計畫中將有關水災防患救難及聯外救災路線等規劃資料予以納入,以資週延。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九月二十一日、十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召開審查「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案」。
- 二、民國七十二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由農漁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目前台南市政府正陸續依該附帶條件規定另行擬訂細部計畫中(約有十五處),經查市都委會通過之細部計畫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面積未能完全符合規定,且市政府並未訂定統一之審查標準,造成各細部計畫區所提供之公共設施比例及開發方式亦不相同,為考量未來執行之可行性及公平性,故將各細部計畫範圍內建成區(以徵收方式取得)及市地重劃地區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分別訂為以主要計畫變更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三.五及三十五為原則。
- 三、據市政府列席人員稱,本細部計畫建成區已無適當土地可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及市地重劃地區現況大部分係漁塭,將來開發時需填土達四公尺深,工程費負擔較其它地區每公頃增加約五百多萬元,故同意將建成區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酌予調整為不得低於主要計畫變更面積之百分之十七.八九及將市地重劃區提供公共設施比例酌予調整為不得低於主要計畫變更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二;惟將來辦理市地重劃時,負擔之公共設施比例(不含工程費)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三(亦即可將部分建成區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以減少市政府徵收費用之負擔),且為考量公共設施合理之分布及採納市政府教育局列席人員意見將文中小用地集中劃設,請市政府參考第一次公開展覽圖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 四、依台南市主要計畫規定,「鹽水溪排水幹線以南,鹽水溪以北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部分,於該地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中密度之人口密度,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據市政府列席人員稱,因執行上確有實質之困難,故同意將上述主要計畫規定刪除,以符合實際。至於公共設施不足部分,請台南市政府參酌本會第四九七次會審議「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擴大住宅區及部份農業區)細部計畫案」決議,於將來重新調整台南市各細部計畫範圍時,妥為考量計畫人口、公共設施分布及區位後調整補充。
- 五、本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商業區係於「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時由低密度住宅區以附帶條件予以變更,應依該附帶條件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六、本細部計畫範圍將部分非都市發展用地之農業區予以納入似有不宜,故刪除。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統一名稱及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未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故將第二點修正為:「『住一』住宅區(建成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住二』住宅區(市地重劃區)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二點增列第二項:「住宅區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本細部計畫第二次公開展覽第三點條文除第三款因「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予刪除外,其餘照案通過。
(四)為將變電所用地作適當之管制,增訂:「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五)為適應日益增多之停車需求,增列第六點後段為「學校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眾使用。」(六)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疑義,將第十三點修正為:「台南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七)有關獎勵規定部分已於第三點中訂定,故建議將第十四點刪除。
(八)為增加開放空間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參酌本會第四九七次會審議「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擴大住宅區及部份農業區)細部計畫案」決議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如屬原應依「台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規定留設騎樓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中並應留設淨寬三公尺兼供人行步道使用;其餘非屬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為顧及污水管線之埋設,除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外,其另一面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五公尺,其另一面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如附表專案小組意見欄。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陳情人:
黃正雄陳情地點:
國安段1484地號
- 一、陳情人所有座落於台南市國安段1484地號土地,部份被劃設為變電所用地,因劃設後將上述土地一分為三,影響土地之整體使用。
- 二、請將變電所用地之位置往北移,以維護所有權人的權益。
建議將變電所用地之位置往北移。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
陳情人:
台灣電力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一、有關變電所劃設位置建議北移乙案,經本公司檢討評估結果,以北移約五十公尺為宜,惟用地仍請規劃75M×55M(不含特殊規定之建築退縮面積),其中75M道路,俾利變電所配置及地下電纜管線進出鋪設。
- 二、本變電所用地容積、建蔽率管制訂定時,容積率請訂160﹪以上,建蔽率請訂40﹪以上,俾利符合興建需求。
- 一、有關變電所劃設位置建議北移乙案,經本公司檢討評估結果,以北移約五十公尺為宜,惟用地仍請規劃75M×55M(不含特殊規定之建築退縮面積),其中75M寬處須面道路,俾利變電所配置及地下電纜管線進出鋪設。
- 二、本變電所用地容積、建蔽率管制訂定時,容積率請訂160﹪以上,建蔽率請訂40﹪以上,俾利符合興建需求。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