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1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土城都市計畫(捷運系統永寧站聯合開發用地(捷十))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11
案件id
PepQH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七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府工都字第四二九一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辛委員晚教、陳委員銀河及林委員大煜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九月二十一日及十月十八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申請開發時對於基地出入口及轉運設施之配置,應考量行人及各項運具之使用需求、優先順序及交通動線等妥為規劃並納入都市設計審查外,其餘部分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九月二十一日及十月十八日召開審查「擬定土城都市計畫(捷運系統永寧站聯合開發用地(捷十))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為規劃都市防災預警系統及避難空間,本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用地日後之開發應研擬都市防災計畫,規劃救災避難路線(包括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防災救災據點(包括避難場所和避難設施等)及緊急維生系統,並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 二、本案因土地開發及公共建設因素,將造成土地資本化與可及性增加,其分區改變後土地及使用價值增加,應予適當回饋,經規劃單位檢討、分析基地條件相似之南勢角站聯合開發用地案(該站經八十七年十二月營運通車迄今,其土地公告現值調高約一.二一倍,而該站鄰近土地公告現值調高約一.○四倍)估算土城線永寧站通車後本開發基地之發展價值比率為百分之二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本案自願捐地比例百分之十五,尚稱合理,故同意回饋比例不再增加。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
(一)考量未來特二號公路轉運之需要及預期本聯合開發用地日後開發可能造成之交通衝擊,故建議將第(一)點後段增列:「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辦理開發時,建築物一樓部分除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可作商場使用外,其餘則保留作為轉運設施及公益性設施使用,並予以綠美化,且應由使用單位負擔建造成本,得不予計入容積率。」(二)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面積及綠美化環境,且捷運系統用地之建蔽率已訂有上限規定,故將第(三)點內「建蔽率若為公益需要有必要增大者須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同意,則不受六○﹪之限制。」乙節予以刪除。
(三)本案捷運系統用地聯合開發部分其使用項目與商業區之規定相當,故參據本會審查案例,建議將第(六)點修正為:「本計畫區捷運系統用地之建築物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