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1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東側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11
案件id
WSNlJ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九○、一九一、一九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一三二一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元旭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考量將來審查之一致性,將專案小組意見四及七,合併修正為:「『住一』住宅區(建成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住二』住宅區(市地重劃區)之建築基地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平方公尺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二、有關專案小組意見三請台南市政府儘量調整補充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乙節,准照台南市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所繪計畫圖通過(如后附圖),惟其中於建成區範圍內增設公兒用地及調整部分道路系統,因涉及公平合理原則,故請台南市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審議。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召開審查「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東側地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查「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計畫案」已配合將主要計畫有關「鹽水溪排水幹線以南,鹽水溪以北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部分,於該地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中密度之人口密度,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刪除,故同意台南市政府依低密度之人口密度擬定本計畫。
- 二、採納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人員所提意見,將公(兒)11附近地區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重劃範圍如附圖)。惟因該範圍內土地,現況大都為魚塭,重劃時尚需大量填土,將增加工程費負擔,故其公共設用地負擔比例,訂為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三。
- 三、本計畫區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戲場、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佔總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六.四,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雖因本計畫區土地多已建築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不易,惟為顧及應有之環境品質,請台南市政府儘量調整補充該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並繪圖提會討論。
- 四、本計畫區因部分公共設施用地不足,故將住宅區之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以降低對環境的衝擊,另為提昇地主參與市地重劃的意願,市地重劃範圍內之住宅區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 五、本計畫區範圍內之商業區應依其附帶條件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六、「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第三款刪除。
- 七、採納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人員所提意見,為解決停車問題,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增列第二項:「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最小面寬不得小於六公尺,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平方公尺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八、採納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人員所提意見,參酌「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州寮擴大住宅區及部分農業區)細部計畫案」,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修正如左表。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住宅區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如屬原依「台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規定留設騎樓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中並應留設淨寬三公尺兼供人行步道使用;其餘非屬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為顧及污水管線之埋設,除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外,其另一面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時,則擇一退縮五公尺,其另一面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 九、為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本計畫區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 十、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點後段:「若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再酌予增加容積,其可再增加容積授權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定之」刪除,以免將來執行時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