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1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11
案件id
onEu0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八九府城都字第六一二三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陳委員銀河、汪委員桂生、林委員大煜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獲致具體結論,並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
- 一、配合電信事業民營化,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 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考量本案係現行鄉街計畫之通盤檢討,故請台南縣政府針對地方實際需要,並參酌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重新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准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八九府城都字第一九八二五○號函送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准照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八九府城都字第一九八二五○號函送之「變更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變更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三、住宅區及商業區,其退縮建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 四、住宅區及商業區,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六、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甲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倉儲區行政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機關用地電力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郵政事業專用區學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