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1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暨擴大新化都市計畫(容積率專案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11
案件id
s0cvg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第一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九一四四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內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議審議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議決議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及退縮建築規定部分依左列修正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四八一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建築線退縮規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 二、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一五○平方公尺以下(含一五○平方公尺)免設停車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至二五○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及八月八日召開審查「變更暨擴大新化都市計畫(容積率專案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茲考量下列三項因素,將新化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訂定如左附表:
- 一、鑑於計畫區緊臨台南科學園區,未來將因該科學園區之居住及就業人口,衍生較強住宅需求。
- 二、查台南縣已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都市計畫區(如六甲、下營、官田鄉(隆田地區)、白河、將軍(漚汪地區)、楠西等),其住宅區之容積率約為百分之一八○至二○○間,商業區之容積率約為百分之三○○,故參酌上述規定與地方實際需要訂之。
- 三、為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增加開放空間,故鼓勵住宅區申請建築時,如建蔽率未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由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分區\項目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60﹪,>50﹪≦180﹪≦50﹪≦200﹪商業區≦8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