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8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GdkPV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二、九五、九
- 六、九七、九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八九府旅都四字第0七九五一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威儀召集范委員國俊、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組成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十月十九日、十一月廿六、廿七日(赴現場勘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年二月七日、三月二十二日召開六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請花蓮縣政府補具圖說資料到內政部交由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審查意見(四)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十一及十二案,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上位觀光發展政策指導之整體觀光遊憩發展計畫,推估本特定區之旅遊人數及住宿需求,並據以研提開發計畫、構想、區位,及公平合理之回饋措施等。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及三十五案,應請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具資料。
附錄本計畫案業經本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十月十九日、十一月廿六、廿七日、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年二月七日、三月二十二日召開六次審查會議,建議除左列各點及擬變更公園用地為旅館區乙節(審查意見(四)及變更案第八、十一、十二案),先提大會審議確認處理原則,如有必要再交由本小組續予審查外,其餘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查交通部觀光局委託研究之「東部區域整體觀光發展計畫」,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該發展計畫推估民國一00年本風景區之旅遊人數為七十四萬人次/年,是以,本案計畫書所載之相關旅遊人數之推估,建議應配合予以修正。
(二)本案擬變更台九丙線兩側六公尺寬之綠(帶)地併鄰近分區乙節,查與風景特定區為保持優美風景之劃定目的不符,建議除考量配合花蓮縣政府所擬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十七案之該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建之需要,將該路段之綠(帶)地修正變更為廣場用地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三)查本計畫區係屬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範圍,距離花蓮市區僅十八公里,其區內發展觀光之資源、遊憩承載量,將為吸引遊客住宿需求之關鍵,同時亦為檢討修正本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配置之基礎。
是以,應請花蓮縣政府邀集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相關單位,妥予協調確認本風景區之整體發展構想(發展定位、整體開發構想等),補具本計畫區觀光遊憩資源、遊憩承載量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且本特定區如由該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接管後,建議內政部同意本計畫由花蓮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應即辦理通盤檢討,以資配合。
(四)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旅館區(變更案第八、十一、十二案,面積約二十公頃)乙節,查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本部公園綠地政策,公園用地不宜輕率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且本案變更後全區剩餘之公園綠地用地比例即使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之下限規定比例百分之十,是否仍有其變更之必要性?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花蓮縣政府等單位列席代表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表示,本項擬變更事項將有利於促進產業東移及引導民間投資,且對於提昇本風景區之觀光旅遊品質,增加當地就業機會,實具有正面的效益。然因本案之變更內容屬首宗案例,為求審慎,建議提請大會確認處理原則,如原則可行後再由本專案小組依左列各點意見繼續審查,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1、查本計畫原劃設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用地面積約六六.八八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十.四,僅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下限比例,但上限比例該條文並無限制。若予縮減,該採何種配套措施,以免影響原計畫之品質?2、本案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府財政困難,並無該公園用地徵收闢建之相關開發計畫,惟另涉及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之整體觀光計畫,爰請本計畫擬定機關(花蓮縣政府)及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擬具相關之公園整體興闢計畫,及擬變更為旅館區後如何確實可提昇本風景區之觀光旅遊品質、帶動觀光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及對當地環境無不良影響等之具體構想表示意見,並作為後續審議之參考。
3、本案之遊客數及住宿需求推估,案涉區內旅館區規模面積之需求,有關永育股份有限公司及雙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所提「鯉魚潭風景區遊客數及住宿需求推估試算表」之相關推估,應請花蓮縣政府確認其正確性,並據以擬定相關開發管制策略。
4、案內原有鯉魚潭北側面積約一.七五公頃之旅社區(以提案擬變更修正為甲種旅館區)開發計畫乙案,查係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核定列於「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案內,該旅館區開發計畫實際列管之期程、投資規模(面積、區位)為何?如調整開發區位範圍,應以何程序辦理等事項,應請研提具體建議。
5、應請花蓮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一)之本風景區旅遊人數資料,研提具體之風景區之相關開發計畫(構想、規模等)。
(五)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一都市計畫圖1花蓮縣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2花蓮縣鯉魚潭風景特定區潭北區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3花蓮縣鯉魚潭風景特定區潭南區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變更花蓮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分為主要計畫及二個細部計畫,地形圖早於民國六十五年測繪,比例尺分別為三千分之一及一千二百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而破損,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不符,以及主要計畫圖與計畫書內容不一,細部計畫部分則僅有計畫圖而未存有計畫書,同時細部計畫圖範圍超出主要計畫範圍線等之發生執行困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轉繪過程中若有非屬容許誤差範圍者,應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此外,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難及無法解決。因此為提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通檢重測地形圖更新計畫圖並將主要計畫及細都計畫合併,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
告廢除,及刪除計畫畫、圖之「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乙語。
二原計畫書、圖不符之調整1圖上有標示但無圖例且書上未載明。
(1)碼頭(2)廁所用地(3)纜車用地(4)魚池(1)水域(2)保護區(3)公園(4)水域原計畫書、圖項目名稱不一與交待不清且不符一般都市計畫分區名稱,故依規劃原意併相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並統一名稱。
1建議原則同意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調整並統一名稱,惟如有相關變更案,應併該變更案中予以敘明;如無相關變更案者,再予明確指明變更位置及變更之名稱。
2書上有載明但圖上無標示:
(1)保護區內之道路(2)公園綠地(三)內之道路保護區公園計畫書上敘明於上述地區內劃設有道路(寬度分別為1.2及5公尺)並有編號、起訖位置,惟計畫圖上或有虛線表示或路線中斷或無標示,經檢討後此部分道路因無保留必要,故予以廢除併相鄰土地使用變更。
2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將變更位置予以敘明,以資明確。
3書上未載明但圖上有標示(1)廣場(2)兒童遊樂場(1)廣場(2)兒童遊樂場1.計畫書未載明廣場及其面積,但主要計畫暨潭北細部計畫圖上有標示且有圖例說明。
2.主要計畫書內敘明住宅區內應劃設兒童遊3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將變更位置予以敘明,以資明確。
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樂場,而主要計畫圖上有標示但無圖例,潭北細部計畫圖有標示亦有圖例,故依原規劃構想予以保留。
4書上有載明,但圖上標示不完整:車站用地停車場計畫書內載明停車場內劃設車站用地供台汽使用,唯圖上有其範圍,但無圖例表示且因現況已開闢供停車使用,故變更為停車場。
4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將變更位置予以敘明,以資明確。
三名稱變更1.旅社區(分別指定為觀光、普通、汽車、鄉野)2.公園綠地一-1、2、二、三、四-1、四-23.公園綠地四-4(環潭道路兩側六公尺綠地)4.宗教建築保留及保存區5.自來水廠用地6.水域7.水上遊樂區1.旅館區(甲種)2.公園3.綠(帶)地4.宗教專用區5.自來水事業用地6.河川區7.水域1.名稱模糊易造成執行困擾,又管制規定均相同,故統一名稱為旅館區。
2.依公園綠地性質及功能予以明確劃分為公園,以利執行。
3.依公園綠地性質及功能予以明確劃分為綠(帶)地,以利執行。
4.為現有聖功堂及天主教堂,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分區名稱5.統一名稱。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以資明確:
1查原劃設之四種旅社區,部分屬主要計畫內容及部分屬細部計畫內容,應請於本次變更理由中詳予敘明原計畫之劃設情形及位置,以資明確。
2其餘變更內容(2至7項)部分,應將其位置及面積予以敘明,及將變更理由再予詳實敘明。
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6.水域依全國水利會議決議變更名稱為河川區。
7.為保持優美潭面供發展觀光需要,原潭面之水上遊樂區變更名稱為水域。
計畫目標年未訂定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予以訂定。
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計畫人口
- 二、六二五人三、○○○人以每人平均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及本次修訂之容積率計算,可容納之人口數約為三、000人。
查本計畫區人口目前呈負成長狀態,爰建議維持原計畫人口數。
*都市計畫範圍保護區農業區非都市土地○.四二○.○八一.○七剔除計畫範圍外保護區農業區道路河川區公園(公二)○.五○○.七六○.一一○.○九○.一一原計畫範圍線不規則,故依樁位成果展繪後超出展繪範圍線之部分刪除,展繪範圍線內之非都市土地則納入計畫範圍內,並併相鄰土地使用劃設。
本變更案係依據重製變更原則三、(一)辦理(計畫書第五頁),且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對民眾權益不影響,爰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台九丙線兩側公園綠地(公四-3)(台九丙線兩側綠地)三.七九河川區農業區電信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旅館區(乙)保護區宗教專用區綠帶文教區商業區停車場○.○三一.一九○.○五○.○八○.六七○.二四○.○五○.○四○.一八○.二四○.○九1.台九丙線公路局已依計畫二十公尺拓寬完竣,且拆遷戶亦已重建完成,故道路兩側之公園綠地,部分現況已房屋密集,拆遷不易,故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建議除變更為商業區(0.二四公頃)部分修正為廣場用地外,其餘併審查意見(二)維持原計畫。
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機關住宅區露營用地○.○五○.六四○.二四更。
2.另介於台九丙線東側與鯉魚潭面間之部分水上遊樂區及公園綠地,因現況已開闢作為綠帶使用,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水上遊樂區○.二五綠帶○.二五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蘭溪水域保護區公園綠地二.一○○.七一○.一六保護區自來水事業用地污水處理廠旅館區農業區河川區污水處理廠河川區○.七九○.○七○.二○○.八六○.一八○.六九○.○二○.一六1.原計畫水域範圍不規則,故依樁位成果展繪或參考現況調整變更。
2.台九丙線西側部分,依已完成河川治理範圍變更。
3.台九丙線東側:
(一)鯉魚潭出水口至入口疏洪道段已完成水溝部分依現況變更,餘兩側併鄰近分區變更。
(二)台九丙線東側除第(一)項外,北至計畫界因河川治理線尚未確定,故僅依樁位成果展繪部分併鄰近分區調整變更。
除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建議併審查意見(四)辦理外,其餘部分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九潭北台九丙線北端文蘭溪以北兩側保護區一七.八五農業區一七.八五1.地勢平坦,且現況作為農業使用。
2.基於公平之原則,並可依開發許可申請要點申請開發。
本變更案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其土地多屬原住民保留地,且其地勢平坦,現況多已作農業使用,爰基於其與北側原住民聚落之良好依存關係,建議照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通過,其餘維持原計畫。
十文蘭溪西側暨台九丙線東側垃圾處理場○.○七農業區○.○七花蓮縣政府將於花蓮地區適當位置設置一所大型焚化爐供花蓮市、壽豐鄉、秀林鄉、吉安鄉及新城鄉等五個市鄉(含本特定區)使用,且因本計畫原劃設用地面積甚小無法使用,故併第九案變更。
本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本基地過小,無法發揮原計畫之功能,且鄰近地區已有其他替代地點,惟基於都市計畫區內環境保護設施用地劃設不易,建請該府環境保護局先行表示意見及由該府正式行文本署,併提大會討論決定。
公(四-5)與其內部道路及文教區(二)公園綠地(公四-5)道路公園綠地(四─5)道路文教區停車場公園綠地七.一○○.六一一○.七六○.八一○.二七○.三七○.○六農業區旅館區(乙種)七.七一一二.二七1.潭南地區現況已有由縣政府開闢完成頗具規模之露營區一處,面積約8公頃。
2.由土地利用潛力圖顯示該二處公園屬於高及很高利用潛力地區。
3.沿潭邊已劃設有潭邊公園,且主管機關對該二處公園並無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
- 一、為維護本特定區之環境品質,及考量本公園用地係位於本特定區北側,將來公園整體規劃時可作為鯉魚潭之入口意象,及施作相關之導覽系統,爰擬變更為農業區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並修正名稱為公園用地。
- 二、其餘擬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建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4.公園內之細部計畫道路未有留設必要,併予變更。
5.位處於公四-5南側之文教區及停車場,原為露營服務中心使用,故併予變更。
6.可適用開發許可條件,促進本計畫區之觀光發展。
7為配合「花東縱谷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開發計畫」旅遊需求暨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
議併審查意見(四)辦理。
- 三、前二開變更內容、理由不同,建議應予分列變更案,以資明確。
公(四-5)北側公園暨其東側及鄉野旅社西南側二處污水抽水站污水抽水站道路公園綠地公四-5公園道路○.○四○.一一一.九八○.七一○.○四旅館區(乙)污水處理廠二.一三○.七五1.原計畫污水抽水站面積太小不適合使用,故予以取消併鄰近分區變更,並於適當地點另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一處。
2.依污水量推估所需面積為○.九二公頃,於地勢較低地區集中劃設,以供處理本計畫區污水之需要。
- 一、擬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建議併審查意見(四)辦理。
- 二、擬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建議原則同意,惟變更案第八案尚有相同之變更內容,合計變更後之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0.九七公頃,應併列同一變更案予以敘明,及應與前開變更內容分列變更案,以資明確,並利將來執行。
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鯉魚潭北端商業區Ⅱ─2○.○八機關○.○八現況已開闢作為本特定區之風景區管理所使用,且土地權屬為公有地,故予以變更。
建議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鯉魚潭周邊水上遊樂區公園綠地(公四-1)二.七三三.四三旅館區(乙)公園(公四-1)公園(公四-2)旅館區(乙)水域○.八八○.二七一.五八三.一一○.三二1.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地形地勢調整變更。
2.配合「花東縱谷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開發計畫」旅遊需求暨促進東部地區產業開發計畫需要而予以變更。
為維持臨潭面之景觀,有關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建議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玉山神學院東側道路公園綠地(公四-3)公園綠地(公四-1)○.○一○.○一○.○一旅館區(乙)道路○.○二○.○一依現況道路調整變更及配合花東縱谷管理處整體開發本計畫及需要併相鄰分區變更。
有關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建議併變更編號第十四案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查係配合現況予以變更,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公一-1西側之環潭道路保護區道路公園綠地(公四-4)○.○一○.○一○.○二綠帶(地)道路水域○.○二○.○一○.○一本案係依現況道路調整變更,爰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旅(四-1)東南側公園綠地(公四-1)道路公園綠地(公四-4)○.○一○.○一○.○二綠帶(地)旅館區(甲)道路○.○二○.○一○.○一本案係依現況道路調整變更,爰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玉山神學院南側農業區保護區○.○二○.○三保護區農業區○.○二○.○三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調整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鯉魚潭南側住宅區附近住宅區道路保護區住宅區○.○二○.○四○.二一○.○二機關道路○.二七○.○二1.依花東防衛司令部現有使用範圍變更為軍事機關用地。
2.配合上述軍事機關之變更,將相關之道路系統調整後併相鄰土地使用變更。
3.調整後不影響交通系統及他人權益。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文蘭國小東南隅住宅區道路○.二二○.○二自來水事業用地○.二四1.現況已開闢供自來水公司使用。
2.道路位處於自來水事業用地內部,取消後不影響他人權益。
3.產權屬自來水公司所有。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住宅區○.○三商業區○.○三夾雜於商業區狹長之住宅區併鄰近分區調整變更為商業區。
本案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強度,為維社會公平原則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惟因其處理不易,且不影響民眾權益,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荖溪流域保護區公園綠地(公三)水域三.三六○.二四一.一五河川區保護區公園(公三)三.六○一.一四○.○一同變更案第八案第1點。
本案係依現況堤防調整變更,爰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廿荖溪南端(公三)公園綠地(公三)保護區○.二六保護區公園(公三)○.二六1.釘樁部分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調整變更。
2.未釘樁部分,依都市計畫圖展繪保留為公園。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台九丙線西側住宅區保護區○.○三住宅區○.○三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鯉魚潭東側(公一-1)公園綠地(公一-1)○.四一保護區○.四一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鯉魚潭東南隅宗教建築保留及保存區二.○三保護區二.○三現況未有宗教建築且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不適宜開發建築,故併相鄰土地使用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鯉魚潭南端保護區商業區○.○二○.○四公園(公四-2)○.○六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變更。
零星商業區有礙公園整體規劃發展,故予以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鯉魚潭東南隅保護區公園綠地(公一-2)○.○四一.○二公園(公一-2)保護區○.○四一.○二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調整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計畫區東南隅公(二)保護區公園綠地(公二)○.○七公園(公二)保護區○.○七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調整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計畫區東南隅公(二)南側保護區一.六六公園(公二)一.六六該地點適合眺望縱谷(東華大學特定區)及鯉魚潭四周及中央山脈等且適合空中纜車之規劃,增設相關遊憩設施之需要,故予以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廿計畫區東南端農業區保護區○.○五○.○三保護區媒體事業專用區○.○五○.○三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調整變更。
本案除變更後媒體事業專用區應修正為發射站專用區外,其餘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計畫區東南端農業區保護區一.○八○.六八媒體事業專用區一.七六一、配合現有電視發射站現況予以變更。
- 二、配合觀光局花東縱管處整體開發公二之構想需要。
本案除變更後媒體事業專用區應修正為發射站專用區外,其餘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廿旅四-4東南側旅社區○.○一保護區○.○一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變更。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卅計畫區內各處調整道路截角1.計畫道路交叉截角,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調整。
2.囊底路之迴車道其長寬悉依建築技術規則劃設。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卅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廿二條之規定訂定。
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卅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三0二五二號函」暨「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度災害防救方案」執行計畫中之第九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卅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故予以增訂。
建議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卅開發許可申請要點未訂定增訂(另詳附件二)1.預測民國一○○年至本特定區之旅客總數約可達89萬人次,所需住宿需求推估約需10公頃之樓地板面積。
2.為因應住宿需求並促進本特定區繁榮發展,特訂定開發許可申請要點。
3.訂定開發者具體回饋計畫,以利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並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查有關農業區之容許使用項目,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已有相關規定,本開發許可申請要點並不符現行法令規定,同時考量本特定區並無訂定相關開發許可之實際需求,爰建議予以刪除。
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本部重行訂定發布實施,且本部亦訂頒相關停車空間及退縮建築基準之規定等,建議請花蓮縣政府參照並依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部,併提大會討論決定。
卅台九丙線西側荖溪東側保護區一二.二九露營用地一二.二1.配合花東縱管處整體開發鯉魚潭風景區計畫及辦理二○○一年世界露營大會需要。
2.現況已大部分開闢作為露營地使用。
建議原則同意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惟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並無「露營用地」之名稱,爰建議修正為「露營區」。
卅台九丙線西側文教區南側保護區○.七三商業區○.七三因現況已作為商業使用,故配合變更。
人6查案涉行政院函示有關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且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基地現況深度不足,同時考量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對保護區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已有相關規定,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卅潭南地區台九丙線東側商三─1南側保護區污水抽水站一.一四○.○五農業區一.一九地勢平坦,且現況作為農業使用。
人9建議維持原計畫。
卅台九丙機關用地○.二三電信用地○.二三配合中華電信長途人13除變更後名稱應修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九線西側Ⅲ─4南側及行動通信改善東部地區網路,完成國家資訊通信網路系統需要而予以變更。
附帶條件:面臨計畫道路應退縮五公尺建築併含圍牆等固定建築物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正電信事業專用區,及其面臨綠帶應依退縮建築之通案性規定,是故附帶條件應予取消外,其餘建議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九丙線東側計畫界南端北側保護區二.四○住宅區二.四○該地區地形平坦,毗鄰住宅區,且現況部分已有建物,故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人46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法定程序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案涉行政院函示有關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案經花蓮縣政府評估區段徵收暫不可行,且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對保護區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已有相關規定,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註:1.*表示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等辦理變更。
2.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3.本計畫面積依前修側地形圖完竣分割面積為準。
4.面積單位:公頃。
以下空白(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永育股份有限公司一、業由陳情人派員列席說明陳情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公司前向花蓮縣政府陳情變更旅館區,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
- 二、請准予列席都委會說明本公司所提之開發計畫。
意見完竣。
- 二、至於陳情內容,建議併審查意見(四)。
二雙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投資之綠湖國際大飯店開發計畫,係配合政府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列管之開發計畫,請貴會予以支持。
- 二、請准列席都委會說明本公司所提之開發計畫。
- 一、業由陳情人派員列席說明陳情意見完竣。
- 二、至於陳情內容,建議併審查意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