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8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文教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JgD1f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五八二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五七一六號函。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內左列內容,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一)變更理由及土地使用現況,有部分敘述與事實不符,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二)實施進度之內容,與圖五之整體規劃配置示意圖內容不一致。
(三)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發方式及土地取得方式,未敘明產權屬國有財產局及水利會土地部分之取得方式。
(四)變更範圍內翁公園段二○二一地號土地,經查尚有部分係屬計畫道路用地,建議將道路用地部分剔除。
- 二、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精神,請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圖,以利將來執行。
(一)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原有水路、農路功能應儘量予以維持,如必須變更原有水路、農路,應以對地形、地貌影響最小之方式合理規劃。
(二)應依行政院核頒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規劃設置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
(三)申請變更使用範圍毗鄰外側土地,應設置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其距離須在十公尺以上。
(四)申請變更使用應先進行都市設計,並將左列事項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1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管制事項。
2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3交通運輸系統配置及管制事項。
4建築量體、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之配置、高度、造型、色彩與風格等管制事項。
5環境保護設施配置與管制事項。
6綠化植栽及景觀計畫。
(五)變更使用範圍內之主要道路應採人車分離之原則劃設人行步道,且步道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 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計畫書內所載本案屬台糖萬大擴大工業區案整體規劃之劃設範圍乙節,係屬誤植,應請查明修正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