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8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幹3-1號道路附近地區)(原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NrPKS4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一五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五四一八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點內「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 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參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增列:「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三、將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開發經費修正為「台南縣政府編列或市地重劃會自籌」及開發主體修正為「台南縣政府或市地重劃會」,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