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8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beXrfj
概要說明
- 說明:本案變更理由係高速公路用地個案變更前,原為住宅區及綠地,但於高速公路用地辦理個案變更時,其計畫書未敘明該地區變更為保護區,同時計畫圖未劃設變更圖例,惟嗣後都市計畫以保護區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係考量附近地區發展,及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是以,建議請該府再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前,原為住宅區及綠地。變更時因當時無北社后地區都市計畫被規劃鄰近保護區。目前鄰近北社后住宅區均已陸續開發,故宜配合變更。
3.本案應俟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再發布實施。
予查核該次個案變更計畫案名、發布實施文號,及當時相關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等,提大會審決,並建議如確屬都市計畫書圖不符之情形者,原則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通過,並應於變更理由詳予敘明,俾憑查考。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十二十九計畫區西側,中興路東側工業區變電所用地四‧六一1.現況為南港一次變電所。
2.酌予採納規劃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第卅九案。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廿人59-17計畫區中央,北二高西側,樟樹國小西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文小(樟樹國小)用地○‧六○1.校區整體配置計畫已將其規劃為運動場使用。
2.同意採納規劃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第卅二案。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廿一計畫區中央江北里地區,汐止交流道西北側保護區自來水事業用地○‧七一1.配合省自來水公司預定興建汐止港尾八○○○噸配水池。
2.變更部分為國有地,省府已於民國變更範圍為鄉長厝段過港小段306-21。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八二府建六字第八七一九八號函同意興辦。
3.同意採納規劃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第四十五案。
十五廿二計畫區北側,舊台五線東側住宅區機關用地○‧○三1.現況為長安派出所使用。
2.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3.酌予採納規劃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第卅一案。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廿三計畫區中央,昊天嶺附近電路鐵塔用地保護區○‧○二變更部分原係深坑︱澳底161KV線路第48、49、50號電路鐵塔用地,因已遷移,故恢復變更為原分區。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廿四1計畫區北側,長安國小西側住宅區工業區文小(長安國小)用地○‧○三○‧○七1.變更部分係屬學校產權範圍,且校區整體配置已將其規劃作活動中心、圖書室、專科教變更範圍為保長坑段保長坑小段468-3、468-4。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室等設施使用。
2.酌予採納規劃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第卅三案。
2長安國小東側文小用地道路(6M)用地○‧○七1.變更部分係參酌既有路劃設,以供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作為出入道路使用。
2.校區整體配置計畫亦將該既有巷道留設作道路使用。
3.酌予採納規劃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第四十四案。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廿五計畫區西側,福德一路附近道路廣場用地住宅區(住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工業區○‧○四○‧○五○‧五四道路已開闢完成,惟開闢位置與都市計畫圖不符且與樁位成果不完全一致,惟仍維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文小)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工業區道路用地○‧○四○‧○五○‧五四持原計畫之道路系統及功能,故配合開闢之現況變更。
十九廿六計畫區西道路廣場用住宅區(住○‧一四道路已開闢完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側,中興路附近地住宅區二)商業區道路用地○‧○二○‧一六成,惟樁位成果、開闢成果與都市計畫圖不符。因鄰接地區已指定建築線建築完成,且仍維持原計畫功能,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議意見通過。
廿廿七計畫區西側,北社后地區,高速公路北側高速公路用地住宅區(住一)人行步道用地○‧○四○‧○一1.變更部分高速公路局以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六日路八二字第一○五一三號函表示無使用計畫並已撤銷徵收,故併鄰近分區變更。
2.酌予採納規劃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第四十六案。
建議原則同意,惟請台北縣政府再查核該次變更之原使用分區或用地之名稱,並修正變更理由為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非併鄰近分區變更,以資明確。
工業區高速公路用地道路用地○‧○一︱1.配合開闢現況及都市計畫原意變更。
建議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查明如為都市計畫圖重製轉繪之誤差所做之變更者,應修正變更理由,以資明確。
廿一廿八人11人12計畫區西側,社后地區,中山高速公路與基隆河交界處道路廣場用地住宅區保護區住宅區(住二)道路用地住宅區(住二)○‧二三○‧一八○‧一○樁位成果與都市計畫圖不符且計畫道路尚未開闢。惟經查鄰近地區已配合樁位成果指定建築線完成,故配合樁位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成果變更之。
廿二廿九計畫區西側,樟樹
- 一、二路之間地區住宅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住二)○‧○六○‧○六1.私人自辦重劃興建建物留設之道路、樁位成果與都市計畫圖不符,因仍維持原計畫道路功能,故配合現況變更之。
2.依套繪會議
決議
- 決議辦理。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九卅六人計畫範圍(調整計住宅區河川區劃出本計畫範圍一‧七四二‧一八大坑溪整治後,省市行政界註:計畫面積共減建議原則同意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9-42人59-43人59-44畫範圍)計畫區西南,橫科及樟樹灣地區農業區未註明分區(橫科)農業區(樟樹灣)一‧○五○‧二二○‧五二線奉行政院七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台七十內一二一七○號核定重新調整,故計畫範圍配合調整。
少四‧五五公頃。
請該府轉知台北市政府有關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之土地應配合辦理納入該市都市計畫範圍內。至於有關非都市土地納入本計畫範圍乙節,建議原則同意,惟案涉新訂或擴大都市計道路用地併入本計畫範圍道路用地○‧○四畫執行要點之規定,建請該府另案報內政部同意後,納入計畫書公園用地(台北市)非都市土地併入本計畫範圍公園用地(橫科地區)○‧一四○‧一五規定,以符規定。至於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大坑溪新生地部分建議納入本計畫範圍,建議查明現有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情農業區(台北市)非都市土地併入本計畫區農業區(橫科地區)○‧○八○‧六三形予以敘明,並併同上開建議事項辦理。
卅卅七計畫區西南側橫科地區未註明分區河川區農業區公園用地農業區保護區○‧一二○‧一八○‧二○○‧○一1.配合第廿九案,將劃入本計畫區土地併鄰近分區。
2.因橫科地區無公園用地,故配合第廿九案劃入本計畫區之台北市公園用地予以增設一處公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園。
卅一卅八1計畫區東側長安國小南側機關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1處)○‧五九配合實際使用現況為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而變更。
1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區中央、西側及樟樹灣地區西側機關用地抽水站(截流站)用地(3處)○‧六一計畫作為截流站、抽水站使用。
2建議除併審查意見(二)及變更後計畫案名應修正為下水道用地,並依實際加註供抽水站或截流站使用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卅二卅九1計畫區內之分區名稱河川保護區保護區○‧三三統一有關保護區之名稱。
本案係修正分區及用地名稱,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故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公共設施名稱道路廣場之「人行廣場」用地道路廣場之「站前站後廣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人行)用地廣場(站)用地廣場(停)用地一‧三六○‧五一○‧九九1.統一有關「廣場」之名稱,加註其性質以供區別。
2.簡化原計畫「道路廣場」之名稱為道路。
於計畫圖上不以變更斜線方式表示。
道路廣場用地道路用地一一六‧四卅三鎮二人25-1高速公路汐止交流道附近住宅區道路用地商業區(商一)公園用地○‧一七○‧○九○‧○五1.配合高速公路改善汐止交流道計畫另闢便道延伸至汐萬建議除擬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參照本表編號十審查意見,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台北縣保護區道路用地○‧○三路。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市場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七○‧一○2.考量地區整體發展實際需要。
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一二○‧○一3.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卅四鎮八北起明峰街南至大同路綠地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廣場(停車場)用地園道(30公尺)用地一‧三八○‧三二○‧四六1.疏解社后地區交通瓶頸。
2.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 一、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河川區變更部分,尊重縣府所提意見,修正變更後名稱為河川區園道(河)用地○‧三四「河川區(兼供園道使用)保護區住宅區電路鐵塔用地園道用地○‧六七︱○‧○一」,並應取得水利單位同意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
電路鐵塔用地保護區︱卅五鎮十人59-31公兒二西側北起中山高速公路南至基隆河綠地用地鄰里公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道路(12公尺)用地○‧二四○‧七○1.改善南北向交通需求。
2.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考量本計畫範圍之綠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已嚴重不足,同時據汐止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暫無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卅六鎮十一公兒二以西之中山高速公路南側綠地用地(綠七)工業區農業區道路(10公尺)用地○‧七一○‧一三○‧一六1.康寧街不敷交通需求。
2.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卅七鎮十三南陽街以北至高速公路工業區綠地用地道路用地○‧二八︱1.延伸南陽街至高速公路,建構完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善、便利之道路系統。
2.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卅八鎮十四七號道路以北至高速道路工業區道路用地○‧二七1.延伸七號道路至高速公路,建構完善道路系。
2.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卅九鎮十五計畫區西側住宅區農業區道路(12公尺)用地○‧○六○‧○一1.考量道路系統連貫性依台北市政府建議規劃道路銜接台北市東湖地區。
2.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十鎮十六樟江橋附近住宅區農業區河川區道路(8公尺)用地○‧○四○‧一二︱1.配合現況發展(樟江橋闢建)劃設聯外道路。
2.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建議除擬變更河川區為道路用地修正變更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一人40文小六(崇德國小)西北側機關用地文小用地(崇德國小)○‧七八1.配合學校發展需要。
2.採納汐止市公所意見變更之。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二卅四公兒二南鄰里公園抽水站(截○‧三○配合基隆河整建議除併審查意見(二)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側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流站)用地(抽十)治計畫雨水排水工程用地需要變更之。
及變更後計畫案名修正為下水道用地(供抽水站使用)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三卅五社后橋東側保護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一)○‧一四補足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卅六昊天嶺東北側保護區河川區抽水站(截流站)用地(抽十二)○‧○三○‧二七配合基隆河整治計畫雨水排水工程用地需要變更之。
建議除併審查意見(二),及變更後計畫案名修正為下水道用地(供抽水站使用)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五人30汐止國中中正段1362等九十九筆地號機關用地文中用地(汐止國中)一‧○七該校於八十年變更為機關用地,然在八十三年取消遷校計畫,而在原地重建校舍,故配合發展現況變更之。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六人34-1人34-2汐止段下寮小段1093-8、1093-5地號保護區住宅區(住二)○‧○三依據台北縣政府八十三年發布實施之樁位資料修正。
本變更案經台北縣政府查明:該府於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以北府工都字第五七二二六號公告修正汐止都市計畫(S40、S42)樁位成果,爰建議依該成果重新展繪,並應依審查意見(一)辦理。
四七人38-1人59-30大同路二段下寮橋附近工業區河川區住宅區保護區道路廣場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工業區○‧三七○‧○四︱○‧○四○‧四八採納人民陳情意見,兼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依道路開闢及兩旁土地使用現況劃本變更案調整後之路形及土地使用分區,其計畫合理性不足,爰請台北縣政府會同公路局協調合理之道路開發方式後,提大會討論決定,否則建議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設。暫予保留,俟協調確定後再另案報部提會討論。
四八人38-2人38-3人38-4人38-8人59-47逾4逾6逾19大同路二段道路廣場用地河川區商業區(商一)住宅區(住二)河川區道路用地○‧○六○‧六五○‧○二○‧○一採人民陳情意見配合大同路開闢現況縮小為二十五公尺。
1.大同路二段臨公共設施用地側計畫道路線(文小
- 五、機二、公五、廣
- 五、綠地)維持原計畫,其餘路段道路寬度原則同意縮減為25M。下寮橋以東部份路段(產權為公有部份),退縮至原30M道路計畫線。
2.已依原30M計畫道路建築之基地,基地前方因道路縮減而撤銷徵收之土地,不得加蓋圍籬或搭蓋臨時建築。
3.將來改建時,應退縮至原30M計畫道路線建築,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或比照本計畫管制要點第十一點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容積移轉,並供公眾通行。
4.為確保道路全線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避免造成未來執行上之困難,應取得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切結併審查意見(三),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同意上述變更事項。
四九人49長安國小西南側工業區機關用地(軍事使用)一‧五九變更範圍為汐止保長坑段保長坑小段439-1、439-3、439-8、441-0、441-1、441-2、442-0、442-1、446-0、448-1等地號本變更案依備註地號套繪都市計畫圖,變更範圍中間尚夾雜有一長條私有土地,另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土地現況係位於該營區圍牆範圍內,爰為避免畸零地之產生及考量變更範圍之完整性,爰建議該私有土地併入變更為機關用地,並修正備註地號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十逾16福德路二段九十一巷東側廣三用地界線廣場(停車場)用地住宅區綠地用地廣場(停車場)用地住宅區停車場用地綠地用地道路廣場用地住宅區(住二)道路用地保護區住宅區(住二)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農業區住宅區(住二)○‧○九○‧○二○‧○二○‧○六○‧○四○‧○九○‧一○○‧○七︱配合樁位成果變更。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一人1-1橫科段橫科小段499-4、499-16、493-78地號農業區住宅區住宅區(住一)道路用地消防用地道路用地○‧二三○‧○九○‧一○○‧○三配合消防救災實際需要並採納人民陳情意見變更之。
1道路及聯外橋樑應自行開闢完成,併同機關用地(供消防隊使用),產權於發布實施後兩年內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後始得發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提經該縣都委會時經該府消防單位認為其有必要設置消防設施及同意地主自願捐贈之消防用地面積,另為配合大坑溪高架道路及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照建築,否則得依相關法令限制,逕行恢復為農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2本案於內政部都委會審竣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同意書,同意上述變更事項,否則維持原計畫。
其東側闢建平面道路工程可行性規劃案,該府建議修正草案內容,爰建議酌予採納縣府所提意見,並修正為:將原規劃道路西移及消防用地劃設位置移至北側,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五二逾20社后段167-12地段工業區行水區四‧○七草濫埤具調節防洪功能,故變更之。
變更地號為汐止社后段社后下小段167、167-4、167-6、167-7、167-8、167-9、167-10、167-11、167-12、167-13、167-15、167-22、294-8、294-9、294-13、295-2、295-3、106-1、111-1、167-14、167-18、167-19、167-20、167-21、167-23、294-10等地號本變更案經台北縣政府水利單位列席說明:草濫埤具有調節防洪功能,且該府計畫整治其水道,爰建議該府應將整治之河道用地及其原河川區範圍、埤塘範圍及擬變更後之分區或用地名稱提大會討論確定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三計畫範圍計畫區西北側河川區農業區道路廣場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劃出本計畫範圍併入本計畫區農業區○‧八四○‧九七○‧○一○‧○四○‧○一配合內溝溪整治後省市界調整,調整本計畫範圍。
計畫面積共減少一‧八五公頃。
建議同意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農業區(台北市)五四四十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無規定凡符合規定者,得依規定使用。
補充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之不足。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四一1工業區種類無規定指定為乙種工業區為管制污染性工廠設置而規定。
查汐止之都市計畫地區工業區通盤檢討案業已另案辦理完成法定程序,由台北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在案,爰本變更案應予刪除,並將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配合納入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規定。
2住宅區種類商業區種類無規定細分為:
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為管制居住密度及土地使用強度而規定。
除本表前開各變更內容所列者外,其餘原計畫未變更之住宅區、商業區分別指定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六四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發布實施之「訂定汐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而訂定。
詳本計畫書第四章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註:本次通盤檢討凡未指明變更或修正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建議配合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細則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重行修訂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原法令依據之該細則條次第三十條之二修正為第三十五條。
第二點:建築基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已訂定容積管制地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悉依該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細部計畫未訂定容積管制地區,除該細部計畫已有規定事項從其規定外,未規定事項仍應依本要點管制之。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點: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基地線:建築基地範圍之界線。
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基地線,臨接道路同寬者,應配合相鄰基地指定之。
後面基地線: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交且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者,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以四十五度線為準。
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不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角地:位於二條以上交叉道路口之基地。
庭院:一宗建築基地上,非屬建築面積之空地。
前院: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後院: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平均水平距離。法定陽台或露台突出一公尺範圍內得計入前院深度。
側院深度:建築物側牆或側柱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均水平距離。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四點:本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保存區等土地使用分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住宅區分為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規定如下:
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
商業區分為第一種商業區及第二種商業區,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規定如下:
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
第二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二十。
工業區分為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其建蔽率皆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一十。
風景區內之建築使用應以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念性之建築或構造、色彩、位置無礙自然風景之使用為限。
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風景區內之現有水域範圍不得計入基地面積計算。
風景區內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地形。
依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及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不含)者,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第五點:本計畫區內之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加油站用地、變電所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其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文中以下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文高(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
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考量本計畫案原計畫劃設之公園綠地用地不足,為儘量提供開放空間之原則,建議運動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以及抽水站(截流站)之用地名稱應依前開變更內容綜理表修正後之用地名稱予以修正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停車場用地作為立體停車場使用時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運動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抽水站(截流站)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園道用地之植栽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第六點:本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做多目標使用。
考量本計畫案原計畫劃設之公園綠地不足,為儘量提供開放空間之原則,建議修正為:本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除公園用地外,其餘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得作多目標使用。
第七點: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應分別設置前院及側院,規定如下:
前院及側院留設深度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且建築物(含陽台、露台)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
住宅區前院深度三公尺。
商業區前院深度三公尺。
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前院深度三公尺,側院深度二公尺。
風景區前院深度十公尺,側院深度三公尺。
機關用地前院深度三公尺,側院深度三公尺。
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前院深度十公尺,側院深度十公尺。
加油站用地風前院深度三公尺,側院深度三公尺。
變電所用地前院深度六公尺,側院深度三公尺。
停車場用地前院深度三公尺。
市場用地臨接道路用地部份退縮三‧五二公尺以上建築。
住宅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商業區七公尺以上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地區,建築線與建築物一樓牆面淨距離至少留設三‧五二公尺,並應依騎樓地相關規定辦理且供公眾通行。
前項建築基地沿建築線須種植寬○‧八公尺,高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公尺之連續性灌木,並留設一處寬二‧五公尺以下(車道除外)通道供行人出入。
應留設騎樓部分得設置遮雨棚架,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
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基地前院深度、工業區內基地側院寬度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惟若因留設前院致使基地內建物深度不足「台灣省畸零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時,得依該規則所訂最小深度為準。
第八點: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依左列獎勵措施: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建議除因「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停止適用應配合予以刪除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九點: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或窳陋地區之改建,凡基地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且其開發計畫送經縣府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建築基地為一完整街廓或面積在商業區達一千平方公尺,在住宅區、行政區、社教用地及機關用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依都市計畫所劃定之市場用地且整體改建者。
建築基地跨越兩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時,各分區或用地所佔面積與前項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計值應大於一。
基地面臨道路寬度及臨街最小長度規定:
道路寬度八公尺,臨街長度四○公尺。
道路寬度八公尺(不含)以上十二公尺以下,臨街長度三十五公尺。
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不含)以上二○公尺以下,臨街長度三○公尺。
道路寬度二○公尺(不含)以上,臨街長度二○公尺。
基地內現有合法建物其總樓地板面積與總基地面積之比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者。
第十點: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增進都市環境品質,凡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自願無償捐贈公共設施或建築用地者,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
捐贈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與申請建築基地銜接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二倍。
捐贈土地屬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但未與申請建築基地銜接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二倍乘以捐贈土地平均公告現值與申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現值之比。
捐贈申請建築基地最近距離三○○公尺內之可建築用地作為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其建築計畫送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所捐贈之公共設施應興闢完成之項目及內容,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為準,並由該會決議得委由捐贈人或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管理維護。
所捐贈之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獎勵標準:
鄰里性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A、捐贈最小規模:
a、面積八百平方公尺以上且有聯外道路。
b、形狀方整且非屬畸零地或裡地。
c、應興闢完成。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B、獎勵樓地板面積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五○%社區活動中心、派出所、消防隊、社教機構用地A、捐贈最小規模a、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b、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臨接深度十五公尺以上。
c、無需興闢。
d、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B、獎勵樓地板面積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五○%上述土地之捐贈,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自願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土地捐贈手續;而公共設施部分,應於申請核發建築使用執照前,興建完竣經縣府工務局勘驗合格並移轉登記為各該主管機關所有,始得核發建築使用執照。
第十一點:經縣府核定具保存維護價值建築物,該土地及建築地上物整體捐贈予該主管機關者,得依左列規定,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
建築計畫送經縣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且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自願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捐贈手續,否則不得開工建築。
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同一都市計畫區之第二種住宅區容積率乘以捐贈土地面積計算。
增加樓地板面積之興建,限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同一建築計畫為之。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二點:左列地區或建築應先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
申請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
廣場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風景區。
變電所用地及其他經縣府認定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及工程。
查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實施多年,為求一致,本要點應依照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所訂應經該會審查案件之基地規模等相關通案性規定,配合修正,以利執行。
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十三點:建築基地符合前述各項獎勵條件,得同時適用之,且除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得獎勵面積外,其餘各項獎勵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百分之五十。惟距捷運車站用地或火車站周邊五百公尺內之建築基地,其獎勵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一倍。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四點: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之十。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五點:建築基地臨基隆河建築時應退縮十公尺建築(供綠化設施或環河道路),退縮部分得記入法定空地。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六點: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蔡雪美女士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公園、道路案補充資料,請惠予參考辦理:
- 一、本案原申面積包含本工業區全部及部分基地南側之住宅區,南側之住宅區土地僅215地號之部分土地,目前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故變更內容原計畫部分應加住宅區,本案總面積依地籍資料統計及量測為一.六八二0公頃。
- 二、分區面積依修正後之總面積計畫,分別為商業區0.九二二公頃,公園用地0.五公頃,道路用地0.二六公頃。
- 三、希於未來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時配合出席說明。
建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辦理。
二立法院陳委員宏昌轉李忠義先生陳情案:關於草案之變更內容第十五案變更保護區為國中用地:
- 一、本陳情案有關變更明細表第十五案所在之汐止鎮社後下段一三
- 二、一三二之四、三三七、四0八、一三六、三五0之一、三五一、三五八等地號變更保護區乙案,係經原規劃單位市鄉局考量本地區發展需要暨北社后地區國中用地空間不足,並經環境潛力分析,評選本地區適宜作中度潛力發展區,故草案擬整體規劃為都市發展用地在案。
- 二、案經台北縣都委會決議維持原計畫,其理由:「本區經向經濟部查詢表示,為昔日本南煤礦坑所在地,地表下留有密集之坑道,屬地質敏感地,不宜開發」。惟該案審議時,並未提出該礦區範圍及坑道分布位置套繪圖,作為審議參考,其逕下之決議,影響地方發展甚鉅。
- 三、基於地區整體發展及提供國中教學用地之需要,同時考量礦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所陳情之草案變更內容第十五案,該縣都委會基於考量其出入道路寬僅六至八公尺,且尚有舊坑道於其下方,尚無法確保地質安全,爰決議維持原計畫在案,是以,本陳情事項,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坑道之疑慮,經函請礦業主管機關惠予提供該變更範圍地區之礦區範圍和坑道位置套繪圖,並據以展繪於現行計畫圖,供貴會後續審議之參考。有關轉繪結果,說明如下:
(一)查木南煤磺南湖坑係經濟部礦物局在七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礦業字第一七五四號函撤銷礦業權在案之廢棄煤礦區。
(二)本變更範圍內兩側部分位於該礦區之東側斜坑上,其地下坑道距離水平面下深度約在六00至七00公尺之間,所在位置大致分布「東十二片」至「十六」間,其坑道名稱由北至南分別為東十二片、十一本、十二本、十二中、十五本、十五西、十六西本層、和十六。
(三)本變範圍南側之東斜坑部分,現行計畫為第二種住宅區,坑道深度約海平面下七二二.六二公尺。
(四)本變更範圍內西側部分,草案規劃為國中用地和第一種住宅區,其中國中用地區位之環境屬性(坑道深度約海平面下六五0至七00公尺),與西北側之東湖國中(坑道度約海平面下五二0至五七九公尺)頗為相似。
- 四、按前項之轉繪結果,本陳情變更範圍內西側部分涉及礦坑道經過地區,因坑道分布勻稱及屬臨時勘採用途,另坑道並不大且深度達海平面下七00公尺,原則上不致影響地面層建築結構,惟為考量地質承載負擔疑慮,並參酌鄰近現行計畫之規劃意旨,建議本地區按市鄉局所提之原規劃草案內涵,採低密度開發方式,以確保開發與保安並重,同時兼顧實際發展和國中教學空間之取得。
三黃蔡鳳珠女士:陳情變更都市計畫農業區為商業區
- 一、陳情位置:汐止鎮橫科段橫科小段4地號,原登記面積14,413平方公尺,81年8月台北縣政府徵收4890平方公尺,87年5月台北市政府徵收62平方公尺,88年5月交通部國工局徵收4357平方公尺,總徵收面積9309平方公尺,佔原面積64.58%,剩餘面積5104平方公尺(4、4-25、4-26、4-28等地號)。台北市南港經貿園區土地取得是以市地重劃方式,地主捐地面積百分之四十較符合公平原則,本案基地己被徵收64.58%,請考量准予變更使用。
- 二、為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台北縣都市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審議原則,有關回饋比例及條件,本案擬申請(4地號,面積3731平方公尺)由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同意捐出土地面積1373平方公尺(36.7%)(4-25地號253平方公尺為廣場、4-26地號762平方公尺為公園綠地、4-28地號358平方公尺為綠地),不足部分擬以公告現值加四成方式提供回饋,本案如准變更,回饋計畫與台北縣政府依相關規定簽訂協議,並提出規劃設計。
- 三、依照南港區都市計畫及南港經貿區主要計畫案,依據內政部都委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第四0一次會議審決:第二項第五款:至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部分,因本案係屬國家重大建設,同意排除於上開審議規範之適用範圍,以爭取時效,為符實際需要,上開審議規範配合修正增列第十查台北縣政府辦理本通盤檢討之原則包括:在汐止地區防洪、公共設施未完成前,暫不宜增加住宅區;為防範水災之發生,基隆河整治及相關防災設施未完竣前,暫不考慮將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等;次查,本陳情事項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基於上開原則審議決議未便採納,爰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點:本審議規範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仍以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不適用本審議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 四、本案基地因北二高南港高架聯絡道、大坑溪整治、經貿園區整地、捷運內湖線及南港東延線等國家重大建設核定施工,本案基地位置屬於南港經貿園區之部分,必須配合時程同時進行開發規劃。
四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三七五一七二號函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台北東區營運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北東總字第八九A五二00一三六號函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機三」機關用地(汐止市新峰段一八七七地號土地)為電信事業專用區查本陳情事項係依據現況使用予以提出,建議同意採納,並比電信用地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利將來執行。
五張蒼松先生
- 一、請將台北縣汐止市社后段社后頂小段一四五-二四地號等十筆土地,著黃色部份恢復為住宅區。
- 二、該等地號汐止都市計畫民國五十八年發布實施為住宅區,民國七十年中山高速公路規劃時,未經合法程序將其著綠色為保護區。
- 三、台北縣都委會本次通盤討論時,將本土地和其他鄰地規劃整體開發,整體開發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不易,而且其他鄰地為保護區,本土地為住宅區,整體開發共同捐45%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有失公平,不合理。
- 四、為維護權益,懇請恢復為住宅區並請同意列席說明。
建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一案辦理。
六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0八二三九四號函轉吳萬得先生等陳情書渠等所在座落台北縣汐止鎮保長坑段保長小段地號五九一之一
- 二、五九一之一三、五二0、五九一之一、八九八之五、五一九之一四等筆(現為工業區),即在汐止交流道下商店林立之所在,尤其此次汐止淹水僅至騎樓面平,因此是否能在人口密度很高之下於通盤檢討時以商業區或住宅區為考量。
查台北縣政府辦理本通盤檢討之原則包括:在汐止地區防洪、公共設施未完成前,暫不宜增加住宅區;次查,本部已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現況為工業住宅使用,故建議本案未便採納,如確有變更之需要,建議應另案依上開審議規範辦理。
(九)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補充說明:有關該縣都委會決議事項,惟漏列於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基地臨基隆河建築時應退縮十公尺建築(供綠化設施或環河道路),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理由:1配合基隆河治理計畫。2依內政部推動都市水岸地區土地利用及親水計畫建設。3預留環河快速道路及水岸親水空間。」乙節,建議同意採納。
(十)有關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所重製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因部分地區係採依原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放大轉繪,致與如依公告樁位展繪之結果及現況有明顯誤差之情形,請同意該府於修正本案之計畫書圖時併予納入修正乙節,建議原則同意及併審查意見(一)辦理,並請該府正式行文營建署敘明變更位置、理由及內容,及提大會討論確定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一)有關台北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依本專案小組第一至第三次小組審查意見之彙整表,仍應請正式行文函送本署。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係合併原汐止都市計畫區、汐止擴大都市計畫區及汐止橫科都市計畫區等三處都市計畫區,是故,除應於計畫書內敘明合併情形外,其計畫案名訂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同時在實際作業上,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並參酌地籍圖及實地情形辦理都市計畫圖轉繪至七十五年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轉繪過程中若有非屬容許誤差範圍者,應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且於擬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明確敘明原計畫圖為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現已重製轉繪為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此外,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併同配合刪除計畫書「本次通盤檢討凡未指明變更或修正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計畫圖「本計畫圖係重新轉繪,計畫書圖未載明變更或修正部分,仍應以原計畫為準」等語。
(二)本計畫案範圍內之基隆河及其支流大坑溪、下寮溪、康誥坑溪、茄苳溪及保長坑溪等河川,應請都市計畫單位會同水利單位,查明所有河川圖籍,檢討目前河川區是否依照水利單位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或河川區域線範圍劃定,如非屬前述範圍之土地,應檢討修正使用分區範圍。至擬劃設之十二處抽水站(或截流站)用地位置範圍,既經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召開「基隆河支流治理計畫線及抽水站用地都市計畫變更問題」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及查明是否確為河川治理及區域排水計畫所需,建議應在變更內容綜理表各相關變更案內變更理由敘明及併同各該變更案審查意見辦理。
(三)有關擬將舊台五線(大同路二段)原計畫寬度三十公尺縮小為二十五公尺寬乙節,經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交通單位評估依該道路之交通流量,獲致具體結論,略以:如仍維持道路寬度三十公尺,對交通之改善應有助益;且該府對於擬變更後,將造成原已徵收三十公尺寬道路用地之部分土地,將來撤銷徵收時將所衍生出無法建築之畸零地,以及已依原計畫興闢之既成社區變成未面臨建築線等問題,並無具體妥善因應處理措施,爰建議維持原計畫寬度三十公尺。
(四)關於行政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字第0一四三四四號函核復內政部研擬之「象神颱風基隆河流域水患有關土地開發建築相關因應措施報告」,請照經建會會商結論辦理一案,其中會商結論「(五)汐止都市計畫變更分兩階段辦理,請內政部先就台北縣政府已陳報內政部審查之通盤檢討案核定後實施;並請台北縣政府在『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後,即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乙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辦理。
(五)汐止地區近年來發展快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外之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密集,惟目前僅有汐止市地形較為平緩之河谷沖積平原納為都市計畫地區,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較難全盤考量該市整體之都市發展,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配置。是以,為確保該市生活環境品質及提昇該地區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建議本計畫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考量將全市納入都市計畫地區,以對全市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管制。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九十四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年期變更。
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口頭建議,修正計畫年期為民國一百年。
二二計畫人口十萬一千人十三萬人配合人口成長趨勢及計畫年期延長修訂計畫人口。
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13-1人13-2人28人31人53-1人59-3人95-7人59-9人59-10計畫區內基隆河沿岸兩側河川區農業區保護區綠地用地抽水站(截流站)用地(抽九)○‧一○○‧三二一‧二三○‧五二1.配合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將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外如鄰近都市發展用地者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毗鄰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者則併為毗鄰之分區。
2.配合前台灣省政府住都處環北隊規劃汐止市抽水站需要劃變更內容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及併審查意見(二)辦理,並原則同意規劃單位所提明確之十九項擬變更位置面積明細表(如附件),但應納入計畫書,俾利執行查考。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設。
四四計畫區中央,基隆河東側河川區住宅區保護區抽水站(截流站)用地(抽四)○‧○六○‧○四○‧○三配合「淡水河系台北近郊污水截流設施計畫」劃設,供下寮截流站使用,用地已取得。
除併審查意見(二)及變更後計畫名稱建議修正為下水道用地(供截流站使用)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1計畫區西側,北社后地農業區抽水站(截流站)用地(抽五)○‧八八1配合「汐止鎮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需要1除併審查意見(二)及變更後計畫名稱建議修正為下水道用區高速公路南側,基隆河東側工業區農業區道路用地○‧五五○‧一○劃設,供排水設施(含溝渠用地、保養道路)及抽水站、截流地(供抽水站使用)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區中央,下寮溪附近河川區保護區抽水站(截流站)用地(抽六)○‧○一○‧四六站等用地。2(1)擬變更為抽水站用地(抽六)部分,同前開編號1辦理。
河川區保護區工業區抽水站(截流站)用地(抽七)○‧五九○‧七○○‧○一(2)擬變更為抽水站用地(抽七)部分,併審查意見(二),並經縣政府查明無污水截流相關設施,爰建議本案變更河川區為抽水站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並修正變更保護區及工業區為河川區。
河川區保護區保護區住宅區(住二)○‧○四○‧○一(3)有關變更河川區為保護區部分,係台北縣政府配合基隆河支流河川整治之需要,調整適當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分區,建議同意採納;至於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住二)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
3計畫區中央,茄苳溪與基隆河匯合處河川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