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8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崙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jWV87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二九五九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涉及溫泉風景區景觀遊憩規劃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享博、翁委員金山、徐委員淵靜、林委員大煜、夏委員正鐘等,並由林委員享博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嘉義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以九十年五月四日九十府工都字第四九○五六號函提左列各項意見部分: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擬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範圍面積調整部分,尊重縣府實際執行困難之意見,本項維持原擬變更保護區範圍面積。
(二)審查意見四調整增劃定河川區範圍部分,為尊重縣府現階段執行之困難,原則同意該府所提意見,惟應請該府都計單位應會同水利單位儘速確定該野溪河川治理線或河川區域線,並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據以調整增劃定河川區範圍。
(三)審查意見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七有關研擬增列遊樂區可供遊樂使用項目類別及研訂開發計畫年期給予獎勵容積之規定部分,同意縣府所提增修管制規定為:「一、容許使用設施項目:戶外遊憩設施、運動康樂設施、餐飲及商品展售設施、交通服務設施、管理服務及綠化解說設施、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必要性設施。二、發布實施後兩年內申請建造執照者,法定容積率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六十。」。
- 二、原則同意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大會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左列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如次:
(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