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81-審議事項-第五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供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使用)、公園用地、道路用地、溝渠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poFAt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九十年二月八日第十三屆第二十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五一五一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擬變更內容係為供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桃園農田水利會興建廳舍等業務使用,原則同意,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範圍屬桃園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桃園大圳一|十二號溜地,經查目前仍具有蓄水灌溉功能之水利設施,考量變更後涉及原有溜池之廢除及附近居民農田灌溉用水之權益等事宜,故應將相關替代水路設施方案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俾利執行。
- 二、為避免溜地將來開發建築時,恐有土壤液化或其他安全顧慮之虞,故其規劃設計及建築施工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現階段應進行土壤鑽探及液化潛能評估,據以研提具體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且日後在申請建築時,應先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或專業機構審核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發照建築。
- 三、計畫書第十二頁土地使用管制計畫部分,除應依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修正為:「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外;並應增列土地使用強度等相關規定,俾利執行。
- 四、基地內寬度三十公尺計畫道路之右側盡頭未與其他計畫道路連接問題,現階段請先考量設置迴轉道,並於日後本計畫區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就該鄰近地區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妥為檢討劃設與其銜接之計畫道路,並注意其道路路形之直線連貫與流暢。
- 五、本案縣都委會決議有關「行政區北側之道路及公園用地,應由桃園農田水利會無償提供予桃園市公所,並俟完成捐獻程序後,行政區始得發照建築」乙節,其中「捐獻程序」乙段文字,應修正為「回饋無償提供使用」;惟如確有窒礙難行者,為符合行政院函示規定,除擬變更為機關用地及溝渠用地外,其餘地區仍應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又如區段徵收不可行,則應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