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擬定烏山頭風景特定區(變更部分保護區及農業區為研究專用區暨部分保護區及農業區為道路用地)(第一期研究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91
案件id
Os2d6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五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一一七八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
- 六、本案前經提本會第五0七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較為複雜,故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游委員以德、賴委員美容等四位專家委員及機關代表委員倪委員世標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召開審查「擬定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變更部分保護區及農業區為研究專用區暨部分保護區及農業區為道路用地)(第一期研究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小組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計畫區係屬山坡地,有關環境地質調查處理部分:
(一)依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委託中正大學針對本計畫範圍,提出之「烏山頭學術園區六甲斷層震測調查」報告結論:「六甲斷層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出版的台灣活動斷層說明書中因斷層性質不明確而列為存疑性斷層,後續的野外地質調查中也未尋獲直接的斷層證據。中油公司於大區域的調查,顯示本區域為牛山背斜西側的構造而無斷層的直接證據。本計畫以反射震測法調查六甲斷層是否經過本園區,由震測的結果,所解釋之構造深度相當於約由地下40公尺至150公尺處,僅獲得與地表調查相類似的往西傾斜地層,並無斷層的證據。」。
(二)本細部計畫已將計畫區內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規劃為綠地,將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確實依照主要計畫規定:「1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地形、地貌、林相。2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停車場等)為限,不得建築使用。3其餘地區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水土保持法之規定申請開發建築。4本變更範圍內原有植栽樹木離地一公尺高,樹幹直徑達十公分者,因開發而砍伐者,需補植相同數量之樹木。」辦理,以達到開發之目的及兼顧維護原保護區之功能。
- 二、為符實際將案名修正為「擬定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原保護區及農業區變更為研究專用區及道路用地)(第一期研究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 三、法令依據,請增列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以資周延。
- 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第一點第一款內「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二﹚參據計畫書內表五所列土地使用強度表,將第一點第二款修正為:本計畫研究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規定: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研究專用區研一50150研二50200研三50200研四50150研五50200研六50150(三﹚將第一點第三款修正為:「研究專用區臨接未達十二公尺計畫道路者,其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臨接十二公尺(含)以上者,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四﹚將第一點第四款內「本細部計畫規劃之土地使用,依照主要計畫規定為研究專用區及道路用地,其允許土地使用建築物如下:」乙節,修正為:「本細部計畫研究專用區允許土地使用項目及設置活動設施如下:」。
(五﹚將第一點第四款第6目「職員運動休閒設施用途。」乙節修正為:「職員運動休閒及生活服務相關設施用途。」,以資周延。
(六﹚第一點第五款內「也同時決議」等字係屬贅語,予以刪除。
(七﹚本計畫區將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有關都市設計部分,應提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八﹚本計畫區內所排放之污廢水,應符合環保單位所訂放流水標準。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台南縣政府為工業技術研究院南部分院開發辦理細部計畫案,為配合該開發區案之需,本公司於第六輸變電計畫案,擬興建「六甲一次配電變電所」乙處,以資因應該地區供電需要。
建請於該計畫範圍內土地惠予劃設「變電所用地」乙處。
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已明定研究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包含電力、電訊…等公用設備,故同意照台南縣政府90.4.3九十府城都字第四三四三五號函示意見,請台電公司逕與工研院洽商設置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