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01-審議事項-第五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垃圾處理場用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01
案件id
BWSSW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二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廿五日九十屏府建都字第六三三七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退縮建築規定依本會第四九三次通案性決議修正為「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