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0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及交通用地)案」及「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及
會議紀錄id
MOIO5101
案件id
Pepb5Y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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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二月八日第一二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九十年三月九日(九○)府都計字第一七○八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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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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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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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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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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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威儀、夏委員鑄九、范委員國俊及賴委員美蓉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五月一日、五月十一日及五月十五日召開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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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之(七)1「其污水經處理後之放流水質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現行之放流水標準」乙節,應修正為「其污水經處理後之放流水質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放流水標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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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案係屬特定區計畫,依規定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故為求簡化,建議本開發案之主要計畫變更與擬定細部計畫之書圖合併製作辦理。惟計畫內容仍應確實依照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修正訂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二、特定專用區部分(一)按「特定專用區」之劃設,應有其特定目的及用途,市府於第二次審查會議所提「特定專用區」名稱修正為「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乙節,經多次討論,為求名稱之統一,應修正為「科技產業專用區」,並依所提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進一步明確釐清該專用區之特定目的與用途,以及土地容許使用項目類別,如次:
1.供策略型產業、媒體視訊傳播及相關行業所需之相關辦公、研發、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與服務事業等設施使用,且其樓地板面積應大於申請總樓地板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策略型產業,係指下列事項:
(1)資訊服務業、資訊技術研發事業。
(2)產品包裝設計業。
(3)精密機械設備租賃業。
(4)產品展示服務業。
(5)IC設計業。
(6)高科技產業相關之研發、技術性諮詢、技術與人才育成事業。
(7)高科技污染整治之相關環保事業。
(8)生化技術產業。
(9)3c工業。
(10)精密電子原件工業。
(11)精密機械工業。
(12)航太科技工業。
(13)生命醫學及生技產業。
(14)綠色技術工業。
(15)高級材料科技工業。
(16)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產品或技術服務項目)。
2.供設置商務活動所需之商場、飲食等設施使用。
3.供設置服務科技、商務活動所需之展示、博物館、金融、資訊、運動、休閒、娛樂、文化及招待所等設施使用。
4.其他經新竹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相關設施。
(二)為塑造本地區之空間意象及增加景觀設計之變化,科技產業專用區之建蔽率規定由「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惟因整體規劃設計以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人工地盤、空橋等連通設施,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三、自願捐獻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一)本案新竹市政府與開發單位原協議自願捐獻負擔之交通用地面積達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惟考量擬變更總面積約五.○○四公頃,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計畫區仍應配合劃設至少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是以,同意新竹市政府依上開意見於交通用地內增設廣場用地及綠地,面積合計○.六○四一公頃,約佔變更總面積百分之十二(如附圖一),並增(修)訂相關容許使用項目之管制事項如次:
1.交通用地(1)供運輸場站、道路、停車場(僅限於地下層)、人行廣場及其相關附屬服務設施使用為主。
(2)前項相關附屬服務設施係指供聯合資訊中心、市政服務中心、展示場、會議廳、表演場、辦公及餐飲、零售服務設施使用,惟其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
2.廣場供人行廣場、植栽綠化、道路、停車場(僅限於地下層)等使用。
3.綠地供植栽綠化使用。
(二)交通用地之建蔽率由「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維持原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為提昇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科技產業專用區內應留設一定比例以上之內部性必要服務設施,例如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及環保設施等,及於計畫書圖內載明其使用項目及標示區位,以及增訂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各項容積獎勵規定中,提供之公益服務設施之容積獎勵,應配合市府將來所須之公益性設施,明確訂定公益服務設施項目及獎勵規定;並同意市府依上開意見增(修)訂各種事項規定如次:
(一)科技產業專用區獎勵建築容積計算,包括左列事項:
1.獎勵建築容積之計算方式如下:
V=V0+△V1+△V2+△V3V:獎勵後總容積V0:基準容積(百分之三百,惟左列各項獎勵容積以百分之二百一十為核算基準)△V1:綜合設計放寬之獎勵容積△V2:提供公益服務設施使用之獎勵容積△V3:建築物增設公共停車空間獎勵容積2.上述容積獎勵之基準上限(1)基準容積(V0):百分之三百(2)綜合設計放寬之獎勵容積(△V1):
1放寬原則:
建築基地之規模、留設之空地比率及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符合左表規定者,其容積率及高度限制得比照第2項之規定放寬:
使用分區基地規模空地比率(%)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科技產業專用區全街廓五十以上四十五以上2容積及高度之放寬:
A、准予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建築基地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乘以三分之一,且不超過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前述容積率以百分之二百一十為核算基準。
B、建築物各部分高度,得放寬至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
3有效開放空間應符合可視性、可及性與可用性之原則,其面積之計算,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A、開放空間地盤之高度,高於臨接道路未滿一.五公尺,或低於臨接道路未滿三公尺,且其自室外設有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之樓梯或坡道,並能提供公眾休憩使用者,以其全面積視為有效面積。高度高於臨接道路一.五公尺,而在四.五公尺以下(人工地盤在六公尺以下),或低於三公尺者,以其面積之○.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B、附設透明且可通風之頂蓋或遮簷之開放空間,其簷高五公尺以上未達十公尺者,以其面積之○.六倍視為有效面積,簷高在十公尺以上者,以其面積之○.八倍視為有效面積。
C、以人行步道連接之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施建築物之背側致影響其可見性者,以其面積之○.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3)提供公益服務設施使用之獎勵容積(△V2):本計畫區提供公益服務供公眾使用,可獲得獎勵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其規模,如左表所示;惟其可增加之容積獎勵上限,不得超過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前述容積率以百分之二百一十為核算基準:
使用分區項目提供方式規模獎勵樓地板面積值科技產業專用區公共服務中心聯合資訊中心市政服務中心提供樓地板六○○平方公尺以上捐贈(含捐建)市府之樓地板面積×1/2公共活動空間展示場會議廳表演場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藝文展示活動空間藝術工作坊小劇場藝術家育成中心畫廊、博物館提供樓地板一○○○平方公尺以上二樓以上及地下人行步道具地役權屬,供公眾通行使用空間設施立體連通設施、二樓以上及地下人行步道及建築物內部之銜接空間(其計算與評定應由新竹市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依合理配置,作整體考量評定)之建造與管理維護︳建築物內部與外部銜接公共空間之樓地板面積×三,獎勵上限不得大於該基地基準容積×一○%指定留設立體連通之空橋或地下道及其銜接公共空間設施公共服務中心老人文康休閒中心幼兒服務中心非營利公益團體育成中心殘障服務中心社教服務中心提供樓地板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捐贈(含捐建)市府之樓地板面積×1/3公共活動空間社區活動中心里民集會所三○○平方公尺以上其他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核准之項目(4)建築物增設公共停車空間獎勵容積(△V3):
依本計畫區規定設置法定停車空間以外,再增設室內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者,始得適用「新竹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獲得容積獎勵。
(5)依本計畫或其他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其獎勵項目之性質以不重複為原則。
(6)經開發審議許可後之放寬後總容積(V)即為該基地申請建造執照時之最大允許建築容積。
(二)建築物高度管制,高度比及深度比:
1.本計畫區內建築物高度比、後院深度比不得超過左表之規定:
使用分區建築物高度比後院深度比科技產業專用區一˙八○˙三備註:一、建築物高度比:係指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二、後院深度比:係指建築物各部分至後面基地線之最小水平距離,與各該部分高度之比。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及後面基地線為道路境界線者,得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三、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四、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之道路其高度比之計算如左:
(一)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並依此類推。
(三)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2.本計畫區內應設置地標性建築物,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1)本計畫區地標性建築物,其高度、造型及比例,應能突顯視覺焦點及豐富天際線,並以能表徵高科技建築意象之呈現為原則。
(2)地標性建築物外牆材質色彩運用以高明度低彩度之色系基調為原則,以強化鮮明地標意象。
(三)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為塑造本計畫區整體都市景觀及完整人行空間系統之生活環境,本計畫區指定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形狀、位置及規模如附圖二及附圖三所示。
1.科技產業專用區(1)科技產業專用區臨接交通用地及廣場一側應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臨接光復路一側應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臨接西側住宅區部份應至少退縮八公尺建築、臨接北側部份應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其退縮部份得計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2)科技產業專用區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性質、規模及設置標準須依左列各項規定辦理,上開之公共開放空間,得計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1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指定供公共人行步道、街道景觀綠化空間及必要通道使用)科技產業專用區臨光復路、交通用地及廣場一側,應留設至少四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指定供公共人行步道、街道景觀綠化空間及必要通道使用,且須同意配合設置公共交通標誌、街道家具等設置。
2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指定供為植栽綠帶保護緩衝區帶使用)科技產業專用區臨接西側住宅區一側,應留設至少二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指定供為植栽綠帶保護緩衝區帶使用。
科技產業專用區東北側應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指定供為植栽綠帶保護緩衝區帶使用。
3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指定供汽機車通行及緊急救護防災通道使用)科技產業專用區鄰西側住宅區及北側部份,應留設至少六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指定供汽機車通行及緊急救護防災通道使用4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科技產業專用區鄰光復路一側應設置達二○○○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處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且需鄰接人行步道系統,塑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建築基地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舖面及照明等設施,應按左列規定:
(1)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兼供公共人行通道使用者,應與鄰接人行道齊平或高於相鄰道路邊界處十至十五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之洩水坡度。
(2)基地之舖面及植栽應與道路部分充分調和,舖面的材質應注意防滑、耐壓、透水、易於管理維護等條件。
(3)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於夜間平均照度不得低於六勒克斯。
(4)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構造物造型應予以美化,且不得面對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四)指定配合預留輕軌捷運場站穿堂公共空間規定:
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應留設輕軌捷運車站穿堂或人行出入動線公共空間,其有關安全、結構、淨高度等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且配合預留輕軌捷運場站穿堂公共空間,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五)建築物規劃:
1.建築物屋頂造型美化(1)建築物頂層應配合建築物本身及周圍建築物造型整體予以美化設計,以形成本地區整體建築風貌及優美之天際線。
(2)建築物頂層所附設之電視天線、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物,應配合建築物作整體設計。
2.建築附屬設施物管制(1)廣告招牌管制1建築物附設之廣告招牌,一律不得為側懸式廣告招牌。
2建築物附設之廣告物招牌,不得妨礙都市防災救援逃生之主要路線,其他相關規定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3同一棟建築物之廣告招牌,應以設置共同招牌整體設計為原則。
(2)本計畫區所有建築物之中央空調或其他設備之廢氣排出口風口以及地面有礙市容景觀之設施,不得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附近,並應加以綠美化。
(3)本計畫區建築物各向立面之附屬設施物如冷氣機口、鐵窗、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立面之設施物,應考慮整體景觀規劃配置,予以細部設計處理,並不得妨礙緊急逃生路線與設施。
(4)建築物之電視天線應為共同天線。
3.建築省能管制為追求與地球環境共生共榮及人類生活環境永續發展,本地區建築應遵循「綠建築評估方法」進行設計,以達到節能、省水、減廢、衛生、舒適、健康、環保之目的。
4.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1)本計畫範圍內之地標性建築應實施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
(2)實施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建築物,應依對應尺度分段設置照明效果,以愈高愈明顯為設置原則。
(3)實施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建築物,其底層部距地面二至三層範圍內之沿街行人尺度範圍,其照明應配合街道燈光,並考量行人之視覺與活動,塑造舒適之行人照明環境。
(4)立面單位面積照明用電量之上限不得高於2.5w/m2。
(5)建築物照明不得對鄰近建築物及都市空間造成光害,亦應考慮其本身及使用者之舒適性。
(六)建築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
1.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汽車出入口設置應按左列規定設置:
(1)基地汽車出入口,除基地條件限制外,不得設置於下列道路及場所:
1自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斑馬線距離五公尺範圍內。
2丁字路及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道路、路段或場所。
(2)建築基地除基地條件限制且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其汽車出入匝道或機械停車出入口之設置應避免對人行形成妨礙及避開現有大型行道樹為原則。
(3)為避免停車場汽車出入利用道路做為緩衝空間,延滯道路車流,基地內應留設汽車進出延滯空間,並不得佔用無遮簷人行道。
(4)依規定設置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不得作汽機車停車使用。
2.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1)科技產業專用區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汽車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汽車停車空間。
(2)科技產業專用區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機車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機車停車空間。
(七)污水處理規定事項開發後所產生之污水應妥善加以處理,以免造成環境污染,其規定事項如后:
1.應於建築基地(筏基)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經處理後之放流水質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現行之放流水標準。
2.應依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加以操作維護管理。
(八)垃圾貯存空間:
本地區建築物應設置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且依下列規定:
1.建築物應於基地地面層室內外或其上下一層之室內無礙衛生及觀瞻處以集中方式設置垃圾貯存空間,並按每滿五○○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設置○.五平方公尺之貯存空間附設之。
2.集中式室內垃圾貯存空間之附設面積應以各幢建築物為計算單位,且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其最低淨高應為二.四公尺以上。
3.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者,應有適當之景觀及公共衛生維護設施,且其所應可接通建築線或私設通路。
4.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如採垃圾子車設備者,應留設供垃圾收集車進出之車道及操作空間。五、廢棄土處理部分:
本案基地開發挖填土方量應力求平衡,及為避免地下層大量開挖,造成水土資源污染及降低地表透水率,應於管制要點內增訂「科技產業專用區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五,交通用地及廣場用地之地下開挖率合併計算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之規定,及於計畫書內增訂市府所提之廢棄土處理原則,如次:
(一)應於開發前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並應針對棄土計畫詳予審查。
(二)開發所產生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應就可再資源回收之土石方資源及一般廢土分別加以妥善處理。
(三)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運載,應減輕對環境衝擊之影響。
(四)棄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1.基地地質分析(含地層特性、地下水位)2.開挖工程計畫3.土方利用及棄置計畫(1)基地內回填土方數量估算及回填地點(2)土石方資源回收數量估算及回收(堆置)場所(3)一般廢土棄置數量估算及棄土場所4.土方運載方式5.減少環境衝擊之改善策略六、交通改善部分:
(一)考量目前本開發基地面前之光復路服務水準為E級,為避免本區開發所造成的外部交通衝擊,對於公道五、光復路及本案交通用地輕軌捷運R15站等衍生之旅次量,請重新估算,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相關交通重大建設(例如園區連接公道五道路工程、輕軌捷運支線竹二科計畫道路等),市府列席代表已承諾於本計畫目標年(九十五年)前完成。
(三)本計畫區南側光復路路段及西側住宅區的出入交通動線,建議採都市設計手段留設區內道路等方式,及研提交通動線規劃、交通改善計畫及相關重要配套措施的內容與時程,並原則同意市府會同開發單位所提修正內容,惟仍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減少執行上疑慮。七、其他:計畫書內部分相關計畫示意圖,如屬規劃階段之草案者,應請註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