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0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01
案件id
ZHmSA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第四五一次會議、八十八年元月十二日第四五九次會議審決完竣,並由原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在案;惟因計畫區涉及甚廣,案情複雜,為加速辦理本計畫案之書圖修正依法發布實施,前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第四六六次會議
決議
- 決議之附帶條件執行。
◎本會第四五一﹑四七六次會決議:
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於新建﹑重建﹑整建時﹐應經法院公證具結自願捐贈提供二○%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並登記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至視實際需要留設之私設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應提供公眾使用﹐並於執照內加註及現場標示『本私設通路依都市計畫規定應供公眾通往○○公共設施使用』。
二﹑自願捐贈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部分﹐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並按自願捐贈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所自願捐獻代金由當地縣政府或市公所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經查本案係屬原「工十」變更住宅區時保留之小部分工業區﹐惟因本案部分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後﹐將使新店市惠國段679(水利會所有)﹑680地號成為畸零地﹐故為基地完整考量,同意併同畸零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惟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審議。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歷次決議﹑附帶條件或備註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十六廿四億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周毓嬋﹑楊博文﹑楊琇婷等人新店市惠國段676號號(原工十範圍內保留工業區)(臺北縣政府88.10.26八八北府工都字第404557號函暨89.8.16八九北府城規字第306067號函﹑內政部營建署89.9.4八九營署都字第040528號函)臺北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北府城俔字第一六九○七四號函乙種工業區○.一三九住宅區○.一三九‧業依內政部都委會第次會會議決議提送相關資料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決議之附帶條件執行。
三﹑已依工業區發照建築部分﹐未依規定辦理回饋前﹐不得變更建照或核發使用執照。
四﹑原「工十」部分﹐如係於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修訂新店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取得住宅區之建照土地﹐同意免依前三項條件辦理。
五﹑為加速公共設施取得﹐變更範圍鄰近三百公尺距離內之公共設施得以抵充捐地。
六﹑建築基地得捐贈原工四﹑工五﹑工九﹑工十範圍內未相鄰接之土地抵充之﹐惟應形狀方整且非畸零地或裏地。
七﹑捐地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者﹐應一律改以代金繳納之。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有關林張招女士陳情略以:「將計畫道路移至水利會所有土地乙案,事經臺北縣政府召開協商會及民多次陳情水利會﹐水利會同意發函明確表示『若縣府辦理徵收﹐本會無異議』」乙節,併同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八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