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0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澎湖縣政府函為「擬定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01
案件id
dmRuQ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八十七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六一二三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涉及傳統聚落保存及觀光遊憩資源規劃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委員鑄
- 九、范委員國俊、李委員威儀及翁委員金山等,並由夏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赴現場勘查)、二月十三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為配合局部現況巷道使用之路寬,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之(二)後段文字「仍維持現有巷道寬度劃設四公尺寬之人行步道」乙節,修正為「仍維持現有巷道寬度四公尺或六公尺劃設為人行步道」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計畫道路系統部分:
(一)為確保本計畫區東側三號計畫道路緊臨濱海地質保護區路段之景觀道路功能及兩側玄武岩之景觀資源,該計畫道路仍應維持原公開展覽規劃草案寬度八公尺,並於景觀道路間妥予留設若干公共開放空間作為觀景點,俾資旅客駐足賞景或迴車。
(二)既有聚落傳統建築區東北側之部分二號計畫道路路段,為保存原有空間上的特色,仍維持現有巷道寬度劃設四公尺寬之人行步道。
(二)停車場用地部分:
(一)為提昇進出二崁之傳統聚落門戶意象,「停一」用地修正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除部分土地(臨八公尺寬面前道路)規劃為小型停車空間供社區居民使用外,其餘供作大型公共開放空間及設計景觀地標之用。
(二)為提供二崁外來觀光旅遊人次之停車需求及當地社區居民停車之便利性,在既有聚落傳統建築區軸線南端,增設出入口及緩衝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處。
(三)配合碼頭用地未來發展所引進之活動,在不妨礙濱海地質景觀保護前提下,於鄰近地區增設小型停車場用地一處,且碼頭用地僅得就現有設施作部分增、修繕行為,不得改闢為大型碼頭使用,以保育海上航線所見到的環境景觀。
(三)住宅區部分:
(一)為維持及傳承本計畫區現有傳統聚落建築風格及特色,應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本計畫區內所有建物之新建、增建及改建,皆依本地區傳統建築形式進行都市設計管制規定。
(二)本計畫目標以保存聚落為主、發展觀光為輔,查區內現況人口明顯外流及現有傳統建築區內尚有空地足供未來發展需要,故本計畫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所劃設之西側住宅區乙處,應予刪除。
(三)為配合當地宗教信仰及預留未來聚落發展腹地,建議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訂本計畫區得新建、增建或改建供住宅使用之建物,必須位於聚落外圍所設立「五營旗」範圍內之傳統建築區及部分菜宅示範區,並為符規定,傳統建築區名稱建議修正為傳統住宅區,菜宅示範區名稱修正為菜宅專用區,及增修訂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四)為有效保護草原景緻區內之既有草原風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四點有關草原景緻區之管制,除應維持原公開展覽條文規定外,僅得設置農舍、畜舍,而其區位、規模及外觀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規定之,並修正名稱為草原景緻保護區。
(五)有關宗祠專用區之劃設,請縣府會同鄉公所及規劃單位,於瞭解現行實際進行開發建築之量體後,酌予縮減修正用地規模,且完工後似不宜禁止婦女入內。至於宗祠專用區後方之污水處理場用地,經考量地勢及水流重力方向,建議應依原公展草案調整至碼頭用地對側,併同停車場用地區位妥予劃設之。
(六)為活絡當地居民經濟活動,及增加旅遊人口在當地停留時間的可能性,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訂有關傳統建築區之建築物供『民宿』之使用者,須經澎湖縣政府核准之規定,並取消本計畫區內旅遊服務用地之劃設,以避免與傳統建築區產生競合。
(七)為完整記載本計畫區聚落保存特色及傳統建築形式,請澎湖縣政府蒐集相關現況圖片納入計畫書中作為輔助說明。
(八)本次會議除建議以上有關都市計畫內容修正外,關於本聚落保存後續經費補助部分,仍建請澎湖縣政府積極向中央及有關單位申請,俾利有效且持續進行本聚落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