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01-審議事項-第三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高雄市都市計畫(楠梓區原楠文九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01
案件id
kfdYD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第二五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九十年五月十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一八一二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應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並於計畫書內補具由該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研訂其開發期程,以符規定。
- 二、本計畫區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已訂定相關規定,故准依該市通案性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