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1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鳳山都市計畫(部分綠帶為河川用地、人行步道用地,部分綠帶、河川用地暨道路用地為保存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11
案件id
BHICJ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九○五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為河川用地部分,應屬本部八十六年元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一號函釋示略以:「(二)因都市發展之安全考量,而有興闢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者,其設施工程用地,規劃為公共設施。」所稱之設施工程用地,故應修正為「河道用地」,以符規定。
- 二、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為保存區部分,屬於依法指定之三級古蹟鳳山市東便門與東福橋全部古蹟範圍,為統一分區名稱,應修正為「古蹟保存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