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3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訂定新營擴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再提會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31
案件id
9MdQh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第一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九一四四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內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二)為統一法源依據,將第一點修正為:『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三)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均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0,並增訂「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側院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質」。
(五)為綠美化環境,於第七點(行政區)、第九點(機關用地)及第十點(學校用地)均增列第二項:
『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六)為提供較大停車空間及避免影響鄰近地區交通,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由「不得大於百分之八○」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陳委員銀河、張委員弘憲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月八日及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併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於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月八日及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召開審查「變更新營擴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再提會討論」案小組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鑑於本計畫區為台南縣治所在地,也是台南縣第二大市鎮,又依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經八十九年人口普查結果人口數達八萬人已超出計畫人口六萬六千人,為因應人口成長所衍生住宅需求及考量地方實際需要,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訂定如左附表:
分區\項目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一﹙舊市區以外地區﹚≦60﹪,>50﹪≦180﹪≦50﹪≦200﹪住宅區二﹙舊市區地區﹚≦60﹪,>50﹪≦200﹪≦50﹪≦220﹪商業區≦80﹪,>70﹪≦320﹪≦70﹪,>60﹪≦340﹪≦60﹪≦360﹪
- 三、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及退縮建築規定,台南縣政府業已參考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規定訂定「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建築線退縮規定及停車位劃設標準」,故建議將本會第四八一次會議決議第三、四、五點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及退縮建築規定修正如左表:(一)建築線退縮規定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台南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2.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二)停車空間設置標準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二五○平方公尺以下(含一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2.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