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31-審議事項-第三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地方法院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31
案件id
akmvV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九日第五○一次會審議決議:「本案案情較為複雜,由本會委員另行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簽奉核可,由辛委員晚教(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陳委員明竺、陳委員銀河、及倪委員世標等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五月三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基隆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退縮建築規定部分,同意照基隆市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書面意見訂定如下:
1面臨計畫道路之住宅區及商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六四公尺。
2面臨計畫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00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六四公尺。
3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除植栽綠化外不得設置障礙物,且需與鄰近建築基地退縮部分於平面相銜接。」
- 二、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頒布施行,有關舊市區之更新,得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予以刪除。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 一、台灣省轄都市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都市計畫書所訂容積率,是否改採建築高度限制?請各縣市政府於辦理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妥為考量修正,以符合地方實際需要。
- 二、請營建署針對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停車場用地作平面及立體使用之容積率是否妥適詳予檢討,如有必要請依規定程序修正。
【附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五月三日審查「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地方法院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小組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基隆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為符合實際及配合事業及財務計畫之第一期開發時程,建議將本細部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一○○年。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十三:建議准予通過,惟變更內容涉及主要計畫,請基隆市政府另行製作主要計畫變更書圖。
- 三、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ㄧ)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第一點法令依據修正為:「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二)第三點:
1.本計畫區地處山坡地,且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已有不足,為避免過度開發,市場用地不宜作多目標使用,又「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故建議將表列「市場用地」備註欄內容予以刪除。
2.將表列「停車場用地」土地使用強度規定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二四○﹪。」及將備註欄內容予以刪除,以資明確。
3.為提供較大之公眾開放及停車空間,建議將「綜合運動場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四○﹪及一二○﹪;並於備註欄增列: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
(三)有關退縮建築規定,請市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並考量地方發展特殊地理情況,研提具體意見,提請大會討論。
(四)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本細部計畫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二﹒三一五八公頃,為增加公共停車空間,故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及考量執行之可行性,將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訂定如次: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面積在二五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五)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六點第三項予以刪除。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藍正宗~二十二案,地點位於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二六一之一至九三號之獨立社區內,其右側及後方為峭壁,左側為山谷。
路,為社區全體住戶公同共有,土地變更案所有權人完全不知情;變更內容第十九案之計畫道路無法街接現有東光路,又中間有一山谷,坡度四十五且又有十公尺以上之落差,該道路如何開闢,都市計畫是為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而變更內容第十八、十九、二十案皆無法連接其他道路,後方光明段五十一、七十、七十一地號全位於峭壁上方,皆可被列為高密度開發之住宅區,故對本計畫之動機強烈質疑。
主張本計畫案第十七至二十二案,應不予通過。
參據基隆市政府所提之坡度分析圖,陳情地點坡度大部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且為顧及該地區之都市整體發展,故未便採納;惟有關陳情人所提權益問題,建議市政府於日後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時,妥予以協調解決。
定地,為高低差三十公尺以上之順向山谷未來必淪為棄土場,方有成為市場之可能,下方為環保局豈不諷刺?之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皆為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之山坡地,如此勢必大肆開山整地破壞環境,與現行環境保護及建管法令又相抵觸。
於有圖利他人土地之意圖,因「細變十七、十九」附近之私人土地,因現行建築法規之限制,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取得建築線達到其未來可建築之目的,其他公共設施之配置只為掩人耳目。
2長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區福祿段5118(部份),51111(部份)本社區(威震八方)基地係屬座落於基隆市信義區正信巷。基隆市政府原規劃有計畫道路經過本社區,因計畫道路路線通經海軍總部「綠山」營區,故軍方以重要軍事設施為由,不同意開闢該道路。然而,社區數千住戶卻無路可通行,本公司與基隆市政府及軍方相關單位協商結果,三方同意另行開闢替代道路,以符合現有居民通行的權益,准予變更都市計畫路線之替代方案。
建議將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本案據基隆市政府查稱該陳情地點產權屬於公有,且現況已供道路使用,不妨礙鄰近民眾之權益,故同意採納;又原有主要計畫道路因穿越軍事設施無法開闢,同意一併予以廢除,惟案涉主要計畫之變更,請市政府另行製作變更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