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3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31
案件id
sQHw9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經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第五○五次會議審議決議:「為避免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時,地下層大量開挖,造成水土資源污染及降低地表透水率,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並經內政部以九十年四月十日台九十內中營字第七七B—九○○六一三二號函送本會第五○五次會議記錄到縣政府在案。
- 二、台北縣政府基於下列理由(摘要):
(一)考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立法宗旨,應考量公益及公共設施用地充分多目標利用,以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
(二)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於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作為停車場使用,其覆土深度應為二公尺以上,不影響公園用地原規劃設置之機能及綠覆率。
(三)新莊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十五,依其土地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開挖率僅能達百分之二十五,實無法配合實際需求。
(四)查新莊都市計畫內尚未開闢完成之公園用地面積為○.六九公頃,應無造成地表透水率與水土資源污染之問題。
故以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三○○九一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覆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台北縣政府覆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