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41-審議事項-第八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為保護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41
案件id
53VyX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第一二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九府建都字第八九○○一○○一九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年元月十六日第五○二次會議決議:
「據經濟部商業司列席代表與會說明,『本案開發人(古石榮先生)因不服苗栗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府建工字第八八○○○七○三三八號函撤銷本案,開發人爰提出訴願、再訴願,惟未被採納,目前刻正再提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訴訟中』,故本案暫予保留,俟上開行政訴訟確定後,再由苗栗縣政府報部提會討論。」
- 七、案准苗栗縣政府九十年六月七日府建都字第九○○○○四○四九二號函略以:「按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七條『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依法發布實施後,申請人如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或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有土地移轉行為且非屬開發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之情形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即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其土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故本案既已違反上開審議規範及協議書等相關規定,即應予註銷並回復原都市使用分區,都市計畫變更僅是行政程序而已。又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亦有不停止執行原則,敬請鈞部重新提會討論。」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據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說明,本案開發人確實違反「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略以:「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不得移轉申請開發土地之所有權」、經法院公證之「開發設置久俊工商綜合區協議書修訂本」第十二條「許可開發土地之移轉:
甲方於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承諾不將所許可開發之土地移轉予他人,否則依本協議書第十三條處理」及「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七條「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依法發布實施後,申請人如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或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有土地移轉行為且非屬開發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之情形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即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其土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之規定,以及經電洽經濟部商業司(未列席)告知,該司尊重本會審議權責及縣政府意見,故本案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