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4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商業區、住宅區、人行廣場、停車場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41
案件id
CNvKu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第二九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二二九四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本案係由該府逕予認定,符合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原規定省興建重大設施,改調整為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之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惟仍應補附相關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略以:「1、本計畫先行以協議價購方式,如協議不成,則採一般徵收方式進行」,應修正為「1、本計畫先行以協議價購方式,如協議不成,則採徵購方式進行。」;「2、本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其土地可抵繳稅賦、容積移轉或由政府徵收」,其中容積移轉部分,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或依該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之容積獎勵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