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4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份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廣場用地及增訂交八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41
案件id
f26LN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部為執行「十二項建設」高雄新市鎮開發計畫,於民國八十三年辦理高雄新市鎮主要計畫公告實施,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完成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茲為配合高雄捷運系統紅線北機廠之開發、橋頭鄉建樹段加油站用地北側道路用地書圖不符疑義及機四南側道路用地配合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之需要等,遂辦理本次變更。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年四月六日至九十年五月七日止,分別於高雄縣政府、橋頭鄉公所、岡山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二天,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假橋頭鄉公所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岡山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年四月十一、十二、十三日台灣日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案准高雄市政府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高市府捷路字第一九六八二號函送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之研析意見暨高雄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府建都字第八○一五九號函送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本部營建署,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除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辦理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變更計畫一林清源君等(交八用地)交八用地(三四.一五公頃)交八用地(三四.一五公頃);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增訂交八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交八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有關商業及加油站業部分,違背公益需要精神,且非屬交通事業公共設施範疇。
有關商業及加油站業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經營。
建議除照地方政府意見(如附件)外,補充說明如下:
主要計畫對於開發方式已規定:「高雄捷運系統紅線之維修機場、車站、路線所需用地,按大眾捷運法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今高雄捷運系統紅線已確定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考量高雄都會區捷運系統開發建設之時效,本案原則仍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惟陳情人所提意見請高雄市政府剋速積極與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變更計畫建設條例規定辦理開發,故按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協調辦理本案變更。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妥予溝通。
二何聰明君等(建樹段553-4、553-5地號)道路用地(O.O三公頃)住宅區(O.O三公頃)住戶須有巷道通往省道。
將建樹段553-4、553-5地號土地恢復為道路使用。
本案是屬書圖不符回復為住宅區及配合回復將道路用地併同變更為住宅區。建議照公開展覽及高雄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府建都字第八○一五九號函意見。
併決議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