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8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逕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下水道用地(供抽水站設施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81
案件id
QvjBme
概要說明
- 說明:
1.花蓮縣政府為辦理經濟部水利處報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台八十六經字第四七七九六號函核定同意之「全省河海堤及區域排水第三期六年計畫(八十七年至九十三年)」案內花蓮市三仙抽水站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府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九十府旅都字第○五四六三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5.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至九十年八月十八日分別於花蓮縣政府及花蓮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花蓮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日(星期五、六、日)更生日報第二十一、二十、十八版等三天公告完竣。
6.案准花蓮縣政府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府旅都字第○九二一七八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工程用地單位規劃之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案應參照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決議之共通性退縮建築規定,建議增列:「本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
2.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備註一許秀氣本區地勢兩側依原溪傾該設站選址係經准照工程花蓮市國民段地號斜排水功能自然形成,如係改以計畫地為排水口,該區居住地與農耕地每逢下雨均遭水患。
計畫面積過大,是否有增設廢水處理場之嫌,影響居民安危。
該計畫之設置恐造成該區居民永久之危害。
專家學者多次勘查之結論,設站面積當屬適中,設站之後當可解決當地每逢大雨排水不良問題,且可保障附近居民永久生命財產安全。
用地單位意見辦理,並請工程用地單位妥予函復陳情人。
二古龍秀花蓮市國民段
- 一、一八四地號
- 一、該計畫區域位置偏高不宜集水抽放。
- 二、該計畫顯然有瑕疵,捨較適宜之區為不用,恐造成該地區水患不斷傷害百姓。
該設站選址係經專家學者多次勘查之結論,設站面積當屬適中,設站之後當可解決當地每逢大雨排水不良問題,且可保障附近居民永久生命財產安全。
准照工程用地單位意見辦理,並請工程用地單位妥予函復陳情人。
三徐添德花蓮市國民段○、一八
- 二、一八五地號以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如無法以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當依八十九年新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
本案無法以市地重劃辦理,但當依八十九年新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當無疑義。
准照工程用地單位意見辦理,並請工程用地單位妥予函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