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81-審議事項-第四案:原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81
案件id
rNhlgf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五三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原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四五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6.案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五六次會議決議:「因案情複雜,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前委員正民、許前委員坤南、黃前委員武達、李前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黃前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
7.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元月六日、十五日,二十二日、二十九日、二月五日、二十六日、三月十二日、二十六日召開八次審查會議,並研獲具體結論,爰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廿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8.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二三七五九一號函檢附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經查核後,因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廿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未盡相符,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文辦理。
協議捐贈內容不符經濟效益,無法辦理後續公證手續,申請同意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有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並刪除本會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文肆、三「應增列農產品加工專用區及特種工業區之相關管制條文,以資周延。」內有關「農產品加工專用區及」等文字。
變廿計畫範圍界計畫範圍外農業區鐵路用-四.○.○四○.一○○.農業區計畫範圍外(併台中市及烏日都市計畫相鄰分區)○.九-
- 一、同意依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本案應依本會已審定之「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案」辦理。
本案因配合「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案及縣市界線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後,原計畫地道路用地高速鐵路用地應修正為計畫範圍外(-)、農業區(○.一九公頃)、道路用地(○.○一公頃)、高速公路用地(○.○六公頃),新計畫應修正為農業區(一.○五公頃)、高速公路用地(一三平方公尺)、計畫範圍外(-)。
變成功嶺大門前之20M道路(五號道路)農業區○.○四道路用地○.○除開發方式改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外,其餘同意依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本案因配合「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案,計畫內容應修正為「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一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