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91-審議事項-["第四案:基隆市政府函為「擬定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中山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r\\n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三一二次會、八十
會議紀錄id
MOIO5191
案件id
DynXZ0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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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以資周延。
2.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細部計畫街廓配置及公共設施劃設,已依主要計畫書規定,參據工研院能資所環境地質調查資料作適當之規劃,故請將相關說明資料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4.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5.本細部計畫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已規定得作多目標使用,如作多目標使用時,再提高容積率將降低公共設施服務品質,故將第四點刪除。
6.「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本細部計畫區如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六條辦理舊市區更新者,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將第五點刪除。
7.為避免容積重複獎勵,且「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業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發布施行,本細部計畫區容積移轉可依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故將第六點第三款刪除。
8.「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七點刪除。
9.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故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考量基隆地區山坡地地形及公平性,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后:
1.退縮建築(1.)面臨計畫道路之住宅區及倉儲區,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六四公尺。
(2.)面臨計畫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六四公尺。
(3.)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除植栽綠化外不得設置障礙物,且需與鄰近建築基地退縮部分於平面相銜接。
2.停車空間設置住宅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