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91-審議事項-第十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91
案件id
Ok88K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委會第一二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屏府建都字第六三三○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弘憲、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九十年九月三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審議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為統一名稱及配合現況,將「機六」、「機七」機關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機八」機關用地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一)編號二:
請屏東縣政府就左列各點詳為分析並考量本計畫地區之實際發展需要重新研擬具體意見,如仍有變更需要時,請補充相關書面資料再提會討論。
為避免影響審議時效,除本案暫予保留,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先依法定程序報請核定。
理由如下:
(1)參據佳冬鄉之發展現況、人口呈現大量外流之負成長現象以及本計畫區住宅區使用率約為百分之六十四,因此在短期內應無增加住宅區之迫切需求。
(2)經查本案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僅約百分之六.二,核與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四點規定「劃設及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設備及代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不合。
(3)依縣都委會決議後,本案劃設之商業區面積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所核算之面積,且亦超過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點:「……作為社區性商業使用,其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變更使用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之規定。
(4)本案係將農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及住宅區,其開發方式依法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應於該擬變更範圍辦理區段徵收意願評估,以避免縣政府將來辦理區段徵收時發生困難。
(二)編號三:本案維持原計畫,惟請縣政府整體規劃本計畫區之排水下水道系統,並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研訂具體之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編號四:請縣政府在兼顧古蹟保存及維持都市交通功能之原則下,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
(四)編號五:為符合實際,將「行政區」修正為「社教用地」。
(五)編號六:本案准予通過,並將原有石光派出所範圍及現有道路部分,配合公有土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 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二○、○○○人,住宅區面積一一一.四一四公頃,商業區面積九.九五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八十二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二,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及百分之三六○尚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建議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三)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建議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四)為適度管制社教用地土地使用強度,增列:「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五)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案,增列:「電信事業專用區、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以符實際。
(六)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率建議修正如左表:
公共設施用地別建議修正之容積率理由機關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學校用地(文中、小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同右。
市場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同右。
(七)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參照本會第五○九次會審議「變更潮州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決議,訂定如后:
退縮建築部分: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二五○至四○○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