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9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北斗都市計畫(容積率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91
案件id
bm3mx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第一三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八九○彰府工都字第一四八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訂定北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 二、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三、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二五、○○○人,住宅區面積一三六.七二公頃,商業區面積二三.四九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二○,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 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適度管制土地使用強度,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 五、本計畫並未劃設再發展地區且辦理都市更新時可依照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將第十一點刪除。
- 六、有關退縮建築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訂定如后: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 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七、「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十二點第三款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