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91-審議事項-第七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鄰里)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91
案件id
ekw1Z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第十三屆第十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二五二三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因部分地區房屋密集無法辦理重劃,且公共設施用地調整後已不符主要計畫規定,故將原主要計畫附帶條件規定修正為:「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及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並納入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變更內容,以符實際。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一點: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二)第三點:參考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修正為:「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三)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故將第七點第三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