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91-審議事項-第二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原部分保護區變更為土石採取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91
案件id
x9NEm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五○九次會議審議決議:「一、本細部計畫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不予通過。二、附帶決議:本細部計畫範圍內多年來因砂石盜採情形猖獗,地形、地貌與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形成峭壁陡坡,並因土石崩塌造成多起事故,應請桃園縣政府剋速研議加強山坡地之水土保持及安全維護管制。本細部計畫區因砂石盜採,所殘留峭壁崩塌,經雨水沖刷後流入河床造成塔寮坑溪下游河川淤積,為避免台北縣新莊市、樹林市發生水患,請經濟部水利處加強塔寮坑溪之主、支流河川整治。本案主要計畫之土石採取專用區,係配合『砂石開發供應方案』之政策而劃設,故請經濟部礦業主管機關妥為檢討陸砂採取政策及評估劃設區位之適宜性,如有必要,宜洽商相關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進行檢討修正,以資妥適。」,並經內政部以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台九十內中營字第七七B--九○一○五八四號函送會議紀錄請桃園縣政府轉知自擬細部計畫申請人足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以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台九十內中營字第七七B--九一○一二三號函請經濟部(水利處、礦務局)及桃園縣政府依附帶決議辦理在案。
- 二、有關附帶決議對於加強塔寮坑溪之主、支流河川整治部分,經濟部水利處以九十年八月八日經︵九○︶水利河字第○九○五○二八五九二號函復將依實際需要分年分期辦理整治,至於其支流因分別位於台北縣及桃園縣轄區內,該處第十河川局業已另函請該二縣政府本於權責妥處。
- 三、有關附帶決議之陸砂採取政策檢討及評估劃設區位之適宜性乙節,經濟部礦務局以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經︵九○︶礦局石二字第○七一四○六號函轉經濟部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經︵九○︶礦局字第○九○○○一四五○九○號函認為本計畫區之土石採取除可削緩前因盜採殘留之陡坡,以穩定坡面及有效利用土石資源及符合水土保持安全維護功能外,有關區域性供應體系之陸上砂石採取為嗣後台灣地區砂石資源開發供應之趨勢,亦為先進國家所採行之模式。
- 四、至於桃園縣政府則以本案係配合行政院「砂石開發供應方案」政策,穩定營建工程土石方來源,並落實經濟部及該府整治龜山盜採遺留坑洞之既定政策,故依據申請人足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覆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覆議(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一二一三一一號函),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1.本細部計畫案仍照本會第五○九次會議決議不予通過,並請經濟部(水利處、礦務局)及桃園縣政府儘速依本會第五○九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2.請經濟部礦業主管機關儘速將相關陸砂採取政策及評估劃設區位之適宜性等檢討結果函送內政部,俾供修正林口特定區主要計畫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