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0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第一種醫療專用區,農業區、保護區及機關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及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第一種醫療專用區、保護區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01
案件id
9fqcF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因應台北及桃園地區日益增加之電力需求,並提供林口長庚醫院、中正國際機場、中山科學研究院與林口、龜山、五股、中壢及觀音等工業區之電力供應,申請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經濟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經(九○)國營字第○九○二○二三三○四○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九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新莊市公所、五股鄉公所、泰山鄉公所及桃園縣政府、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分別於九十年五月十日,假五股鄉公所、泰山鄉公所及同年五月十一日假龜山鄉公所、新莊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二日工商時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八月十四日電輸字第九○○八|○八六三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由台電公司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應補充說明有關部分電路鐵塔用地變更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變更位置多達四十七處,且部分鐵塔已興建完成,惟部分用地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應將無法取得原因及其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事項台電公司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一五股鄉公所五股坑段壟鉤小段四一-五A地號未取得所有權人土地使用同意書,請台電繼續協調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證明文件,避免日後地主抗爭。
因本筆土地登記謄本住所空白,經函戶政、稅捐機關協助查明,戶政機關查無設籍資料,稅捐機關則提供其地價稅送單地址,本公司即派員前往查訪,惟附近住戶均無所悉,以本筆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久未移轉亦無法查得住所通知併決議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事項台電公司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協議並取得同意書,日後於辦理徵收作業時將依行政程序法及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為通知並公告、提存補償費,使其應有權益不致受損。
二黎有福泰山鄉義學段麻竹坑小段99.91.90.88.68-1地號自民國61年被劃為保護區(都市計畫)已30年未變更,又泰山鄉住宅用地不足,建請能將上述土地變更為住宅用地。
開放保護區為住宅區非主管權責,請內政部研討。
查陳情事項非屬本案變更內容,不予討論。
三新莊市公所新莊市十八份坑段十八份坑小段二一八地號陳情位置與86年發布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農業區為電路鐵塔用地)案」地籍圖位置部分重疊,建請釐清地,倘用地不在變更範圍內土地部份,請依法回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陳情位置與本次變更位置均為同一鐵塔,因用地位置變更,致原已發布實施位置需回復,惟本次變更案漏載,建請補正修改計畫書圖回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
為保障民眾權益,准照台電公司研析意見辦理。
四林阿清(桃園縣龜山鄉舊路村4鄰40號)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594-14、594-15地號
- 一、核一及核二輸配鐵塔未經程序合法,並無作建築使用執照及雜項執照涉違法及違章
- 二、台電公司不得依國營事業來徵收民地業。
- 三、輸配電線下未納入補償條款未通過前,請停止一切輸配工程。
- 一、陳情人係線下附近居民,陳情位置係本公司已取得產權之核一~頂湖三四五仟伏輸電線路#105鐵塔用地,已變更都市計畫為「電路鐵塔用地」。
- 二、都市計畫地區內設置輸配電鐵塔,內政部於69.8.7函同意查案涉整體輸變電線路計畫及相關補償機制,非屬都市計畫事項,不予討論,並請台電公司妥予函復陳情人。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事項台電公司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 四、一切說明會無法令效力。
不視為雜項工作物,免納入建築管理,故無違法,違章情事。
- 三、輸電線路鐵塔為公共設施之一種,依土地征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國營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而興建輸電線路均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對於線下補償,因目前尚無法源,俟立法通過,線下補償即可據以辦理。
- 四、電力建設事關公眾福祉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而電力自發電廠至用戶間,必須依賴線路輸送,故線路跨越私地在所難免,本案係為因應台北、桃園地區用電需求遽增而施設該等輸電線路鐵塔,有關說明會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依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