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0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供動植物防治相關設施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01
案件id
NzdM7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九十年八月十日第十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九○)閩二建字第九○○八二○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應補充本案變更面積三.二九九一公頃,與本部九十年五月三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八四八號函核准個案變更之面積三.一八二七公頃不符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載明。
- 二、本案變更為機關用地後,興建焚化爐、棄犬收容所等鄰避設施,涉及空氣品質、噪音、景觀、垃圾、污水處理等問題,應妥為考量規劃。
- 三、本案開發依法如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檢具環保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