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11-審議事項-第十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溪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11
案件id
jDSNt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變更溪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次會審議完竣,其中變更內容綜理第三案審議決議:「為因應未來交通需求,本案准予通過,並於河川區南側增設八公尺寬道路用地,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案經嘉義縣政府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補辦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六件;嘉義縣政府彙整後以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一一八九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到部。
- 三、本案經原專案小組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弘憲、張委員元旭,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赴現場勘查並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參酌嘉義縣政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三○八七二號函送意見,將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1案本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次會決議修正為:「如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案送核定前自願無償提供變更範圍土地四十%供作道路及廣場兼停車場使用,則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審議「變更溪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審查意見: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案部分:本案經現場勘查並參酌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意見,為減少拆除合法房屋並利日後計畫道路開闢執行,故建議將本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次會決議內:「於河川區南側增設八公尺寬道路用地」乙節,修正為:「於河川區南側增設六公尺寬道路用地」,並請縣政府修正變更計畫書圖。
- 二、有關縣政府列席人員於小組會中建議修正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1案,本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次會決議:「變更為商業區,並無償如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案送核定前,自願無償提供變更範圍土地四十%供作廣場兼停車場使用,則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否則維持原計畫。」乙節,請縣政府將具體修正意見正式備文報部以憑核辦。
- 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陳情人:邱介人陳情地點:坪頂段1164、1165、1160地號土地坪頂段1153-1、1160-1地號原劃設四公尺步道,該土地南側即為邱姓祠堂,恐以後使用發生問題,請將步道變更至坪頂段1164、1160、1165地號(既成道路),比較適合土地使用及交通順暢。
將四公尺步道往西移。
非屬公開展覽範圍,故不予討論。
2陳情人:徐萬金陳情地點:溪東段267、267-10地號土地民等住宅前溪口橋至和平橋防迅道路,寬七.二公尺(道路淨寬六公尺)足夠交通量之需求,無需變更加寬到十五公尺,以免拆除到民房(三層)造成重大損失。
維持現狀(即寬七.二公尺)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3陳情人:謝陳木妙陳情地點:溪東段土地民等住宅前溪口橋至和平橋防迅道路,寬七.二公尺(道路淨寬六公尺)足夠交通量之需求,無需變更加寬到十五公尺,以免拆除到民房(三層)造成重大損失。
維持現狀(即寬七.二公尺)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4陳情人:楊美雲陳情地點:坪頂段民等住宅前溪口橋至和平橋防迅道路,寬七.二公尺(道路淨寬六公尺)足夠交通量之需求,無需變更加寬到十五公尺,以免拆除到民房(三層)造成重大損失。
維持現狀(即寬七.二公尺)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5陳情人:袁鎮南陳情地點:溪東段265、265-1地號土地民等住宅前溪口橋至和平橋防迅道路,寬七.二公尺(道路淨寬六公尺)足夠交通量之需求,無需變更加寬到十五公尺,以免拆除到民房(三層)造成重大損失。
維持現狀(即寬七.二公尺)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6陳情人:徐秋貴陳情地點:溪東段土地民等住宅前溪口橋至和平橋防迅道路,寬七.二公尺(道路淨寬六公尺)足夠交通量之需求,無需變更加寬到十五公尺,以免拆維持現狀(即寬七.二公尺)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除到民房(三層)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