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2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部分交通用地為經貿展演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21
案件id
PRuQo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八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六二四九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台中市政府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市興建之重大設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部分交通用地為經貿展演用地)案」,以資妥適。
- 二、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規定,展示會場申請開發建築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變更交通用地作為經貿展演用地,其用地申請開發請依規定辦理。
- 三、採納台中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來發照建築前,應經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資明確。
- 四、本案變更後交通用地面積縮減約達三分之二,將影響原供車站、轉運及停車等功能,故請台中市政府研提具體之因應方案連同交通衝擊分析等資料,送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協助評估,如評估結果認為尚有未儘妥適之處,則再提會討論。
- 九、臨時動議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