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3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萬里都市計畫濱海遊樂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r\\n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八七次會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三月
會議紀錄id
MOIO5231
案件id
9ARPF5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九十年七月八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並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惟據鄉公所列席人員稱該鄉主要計畫目前正辦理通盤檢討中,已將污水處理場、垃圾處理場等環保設施納入考量,因此請鄉公所妥為規劃設計,以避免造成海水污染及維護海岸優美景觀。
-
二、本計畫區東側之遊艇碼頭區面積一.六○二九公頃係屬非都市土地,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經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四七五號函示:對於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之地形圖重測而增加的小面積,在不造成區域性人口及產業分布之重大衝擊影響的情形下,同意免提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逕為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因此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分別製作變更計畫書圖。並將案名分別修正為:「變更萬里都市計畫(濱海遊樂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及:「變更萬里都市計畫(濱海遊樂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以資妥適。
-
三、本計畫部分排水系統穿越私有地,為維護其區域排水功能,在台北縣政府未辦理整體排水治理規劃並經其核准前,原有之排水設施不可任意變更其排水用途。
-
四、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一)編號二–1,六–5,十九:本計畫屬濱海遊樂區計畫,依其規劃性質與服務機能,實不宜引入過多長駐性人口,以避免造成公共設施之過度負擔,降低服務品質,故變更為休閒遊憩區。
(二)編號六–2:變更範圍夾於兩主要交通幹道中,為避免影響交通安全,故變更為公園用地。
(三)編號六–3、六–4:原計畫溪流部分為維持其區域排水功能,變更為河川區。
(四)編號八:為維護其現有區域排水功能,除將現有排水箱涵使用範圍部分土地變更為排水溝用地兼供停車場用地外,其餘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並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五)編號十五–3: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故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二)。
(六)編號十六:為維護海岸優美景觀,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遊憩區。
(七)編號十七–1:為維護海岸優美景觀,將變更範圍內屬公有土地部分,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遊憩區。
(八)編號二十: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故將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修正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二)。
(九)編號二十一:納入本細部計畫範圍及排除於本細部計畫範圍後納入主要計畫範圍部分,請縣政府依規定分別製作計畫書、圖。
-
五、土地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增列休閒遊憩區管制要點:
1、申請開發建築時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之各項規定。且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土地面積,應佔基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本區建築均應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方得發照建築。
2、本區內得為下列使用:第三組:公用事業設施。
第八組:管理服務設施。
第九組:戶外遊樂設施。
第十組:室內遊樂設施。
第十三組:旅館業。
3、每宗申請開發基地應臨接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鄰接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且該道路應銜接至計畫道路並保持平順。
4、申請開發基地需至少提供申請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包含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設施),其中公園綠地面積不得少於申請開發面積之百分之二十,而申請基地內之所有公共設施需由開發者自行興闢及維護,並捐贈予萬里鄉公所。
5、最小開發基地規模不得小於五千平方公尺,其開發強度依捐地後之土地面積計算如下:
基地規模(平方公尺)建蔽率容積率五○○○以上二○﹪四○﹪一○○○○以上二○﹪六○﹪1╱2面積以上二○﹪八○﹪3╱4面積以上二五﹪一○○﹪全區二五﹪一二○﹪(三)本計畫係屬濱海遊樂性質,未涉長期居住人口,故將第二種旅館區及第二種別墅區,使用組別內之供多戶住宅使用乙節予以刪除。
(四)將漁村專用區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並指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得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開發建築,並增列得供第三組:公用事業設施使用。
(五)為維護優美視覺景觀,故將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公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並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六)為維護區域排水功能避免緊急災害發生,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均應自河川邊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六、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陳情人:三普夢想家管理委員會陳情地點: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0344|0000地號土地1建商於民國八十一年推出銷售時刊登面臨萬坪綠色公園永不蓋房子,現聽聞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變更為建地。
2不知政府通盤檢討時是以何為依據,萬里鄉人口與空屋率對比可以釋明鄉民需求,政府可用心規劃過。
3九二一地震造成多少家破人亡,台中縣勇於提出封山救下一代,萬里卻連一塊公園預定地都留不住,且本社區有四六七戶房屋卻有二百戶餘屋,我們需要建地嗎?請鑑上情為鄉民綠地嚴守把關急速回歸保護區早日徵收實現公園的夢想。
併審查意見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