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3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撿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31
案件id
EmY3c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二十六屆第四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二十六屆第五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十六屆第六次會及八十九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屆第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一○○五四八號函及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二○九二五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及變更內容綜理表。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年三月六日、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召開五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四人33中華段850地號道路用地(0.02ha)商業區(0.02ha)
- 一、陳情位置東邊十米已有寬四米既成巷道,無需再保留本四米人行步道。
- 二、該四米既成巷道已使用二十七年。
同意採納。
理由:
- 一、東側已有既成巷道,功能重覆。
- 二、四米人行步道尚未指定建築線。
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六案將商業區修正為住宅區,並請縣政府將東側既成巷道變更為計畫道路,以資妥適。
三五逾4自治段5、6、7等地號變電所用地(0.03ha)住宅區(0.03ha)
- 一、本公司為取得烏日變電所用地,多年來數度與地主中和紡織公司進行洽購用地事宜,惟地主以預定地之規劃需拆除其二棟廠房及二棟倉庫將影響該公司之營運為由,刻意提高售價或補償費,而無法如願。
- 二、為順利取得該變電所用地,本公司經評估檢討後擬縮小烏日變電所用地範圍,如此可保中和紡織公司一棟廠房及一棟倉庫之完整性,以降低對該公司之影響程度。
附帶條件採納。
附帶條件:
請台灣電力公司提供土地價購協議書。
理由:
避免地主再度改變主意。
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
- 一、應與相鄰土地一併擬定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
- 二、變電所四周應適度退縮供作緩衝綠帶並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以資明確。
- 四、逕向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決議1營建署中區工程處計畫區西側筏子溪旁
- 一、配合高鐵台中站鐵路北側三十公尺聯外道路需要變更。
- 二、依營建署中區工程處道中隊所提道路設計路權範圍變更。
- 三、為公有土地。
- 一、變更河川用地為道路用地(0.25ha)。
- 二、、變更道路用地為河川用地(0.03ha)。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
2營建署中區工程處計畫區西北側筏子溪旁東西向快速公路
- 一、東西向快速公路彰濱—台中線行經高鐵台中站東側,並配合留設高鐵交流道,以紓解高鐵台中車站之進出交通車流。
- 二、本路段依營建署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八九營署北道字第021061號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九營署中字第50409號函之協調會議記錄,高鐵交流道銜接高鐵台中站區之匝道車流動線與車道佈置形式,原則同意採亞新工程顧問公司所提方案。照路線規劃方案,已超出原徵收路權,故需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補徵收用地作業。
變更河川用地為道路用地(0.01ha)。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
3台中縣政府一、烏日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北界與台中市銜接處以地籍段界範圍為都市計畫界線。
- 二、烏日鄉三民段已經地政單位辦理地籍重測完竣,段界有所調整。
- 三、配合三民段地籍重測後與台中市地籍段界範圍調整都市計畫界線。
計畫區西北界修正計畫界線併新編號第四、五、七案。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左表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卄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卄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卄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故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依左列規定:
住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住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0。
- 二、住宅區計分三種,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二、住宅區計分四種,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除住四之建蔽率建議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以增加開放空間外,其餘部分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0。
- 三、商業區計分二種,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三、商業區計分二種,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商一)部分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將商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刪除。
原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四、購物專用區以供商業服務及大眾購物消費行為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 五、購物專用區應整體規劃且至少必需留設百分之三十之基地面積作為停車場使用,並採都市設計原則分期分區實施開發。
- 四、購物專用區以供商業服務及大眾購物消費行為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購物專用區應整體規劃且至少必需留設百分之三十之基地面積作為停車場使用,並採都市設計原則分期分區實施開發。
- 四、購物專用區以供商業服務及大眾購物消費行為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購物專用區應整體規劃且至少必需留設百分之三十之基地面積作為停車場使用,並採都市設計原則分期分區實施開發。
本專用區已開發使用,故請縣政府查明該區實際使用項目,妥為修正,以資妥適。
增列:
- 五、醫療專用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依左列規定:
醫一:供私立醫院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
- 五、醫療專用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依左列規定:
醫一:供私立醫院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變更乙種工業區為醫療專用區「醫一」部分已建議維持原計畫及醫二因位於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建議暫予保留,故本項目建蔽率(%)容積率(%)住住00住0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商0商0項目建蔽率(%)容積率(%)住住0住0住0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商00商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醫二:供設立老人安養及醫療機構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醫二:供設立老人安養及醫療機構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條文刪除。
- 六、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六、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六、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 七、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 七、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 七、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
- 八、加油站專用區(含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 八、加油站專用區(含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及將容積率酌予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 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 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國中小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中(職)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國中小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中(職)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國中小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中(職)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公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刪除。
刪除。公墓用地已變更為其他分區,故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原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購物專用區除外)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本要點十三之項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購物專用區之建築物除外)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十二、(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購物專用區之建築物除外)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二、(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購物專用區之建築物除外)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三、建築基地面臨十五公尺(含)道路以下時,應由建築線向內側退縮四公尺,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並應加以綠化美化。
刪除。
理由:已納入「台中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研擬修正中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四、依本要點十二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刪除。刪除。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分之一百二十五。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購物專用區除外)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購物專用區除外)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購物專用區除外)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變更位置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因計畫範圍調整,致部份地區未指明使用分區,本次檢討配合鄰近分區併為住宅區,以符實際。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將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調整計畫範圍所形成之未分區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修正理由:
維持街廓之完整及計畫之合理性。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變十三路興祥街北端住宅區(0.04ha)道路用地(0.01ha)道路用地(0.04ha)住宅區(0.01ha)
- 一、配合鐵路南側計畫道路規劃。
- 二、興祥街往北延伸,銜接至鐵路邊25公尺道路,以構成一整體交通網路。
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變十四烏日國小北側鐵路用地(0.30ha)道路用地(0.30ha)
- 一、配合鐵路兩側整體道路系統及未來交通需求變更。
火車站廣場至光日路間原計畫八米道路往北拓寬為二十米寬道路。
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往鐵路用地拓寬十七公尺,使全線路寬為二十五公尺。
理由:鐵路南側邊道路全線維持二十五公尺寬,以利交通。
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鄉都委會決議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變十六人12人31計畫區東側農業區(90.21ha)道路用地(0.72ha)河川用地(0.34ha)住宅區(54.85ha)商業區(4.97ha)工業區(4.01ha)保存區(0.80ha)公園用地(2.64ha)兒童遊樂場(0.83ha)綠地(0.38ha)
- 一、配合計畫人口調整,新增一鄰裏單元。
- 二、原計畫發展已達飽和,實有再擴大住宅區之必要。
三配合未來發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一﹑東北側與台中市鄰接部份,橫向道路減少一條,街廓加寬並取消綠地。
- 二、商業區及停車場區位往北移至文小四照變更內容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路系統。
配合部分道路系統之修正調整本案變更地點臨台中市,且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農業區之農業環境已遭破壞及為配合旱溪截彎取直計畫工程用地發還土地之需要等,故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計畫內容通過。惟本案係由農業區機關用地(1.19ha)文小用地(2.46ha)停車場用地(1.51ha)道路用地(17.66ha)附帶條件:
與五十米計畫道路、四十米外環路、6號、7號道路及公六合併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展予以變更,以帶動地方繁榮,並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 四、6號、7號道路部份路段過彎,予以捨彎取直,以利交通。
- 五、原計畫五十米道路曲線半徑加大,以利交通。
南側。
- 三、旱溪頭前厝段附近與以截彎取直,並配合調整附近道路交通系統與使用分區,以符未來發展,並納入區段徵收。
- 四、增加公園與體育場用地。
修正理由:
- 一、減少不必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 二、原規劃變更商業區位不甚理想。
- 二、旱溪截彎取直以利都市發展與用地節省。
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與面積(修正如圖)。
修正理由:
- 一、水利單位列席說明旱溪截彎取直可行。
- 二、使本區之道路系統與周圍區域之聯繫道路能夠合理整合。
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請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詳細書面資料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一﹑本計畫對原有生態環境將造成重大衝擊,請研提具體環境影響評估。
二﹑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至少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況調查、土地權利關係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財務負擔是否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兩年內完成區段徵收可行性等事項)。
三﹑公共設施配置之面積、區位適宜性等分析資料。
- 四、都市防災計畫體系及環保設施計畫。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鄉都委會決議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十五變十七光日路、中山路交叉口附近住宅區(5.35ha)商業區一、依檢討標準,商業區面積尚可增加。
- 二、區位適中。
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變更範圍不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範圍。(修正如圖)附帶條件:
- 一、建蔽率六十%,容積率二百%。
- 二、已完成市地重劃開發地區應訂定回饋條件。(縣政府已另案研訂回饋辦法中)修正理由:
- 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商業區面積有增加之空間。
- 三、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維持原計畫住宅區之使用強度。
本案縣政府尚未訂定適當回饋辦法,故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鄉都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