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3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鄭子寮地區三等二十三號道路以北第三、第四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配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加油站專用區│加6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31
案件id
nSu8P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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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二○一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五次會及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二○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以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十南市都計字第二二五九一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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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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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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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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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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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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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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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一)編號一、二、四、五、八、九,因本計畫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用地之面積僅為計畫區面積之百分之七.○一核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不符(不足面積四.一一公頃),故維持原計畫。
(二)編號七,變更市場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因該市場用地鄰近街廓為住宅區,區位適當,故維持原計畫。
(三)編號十九,本案變更地點現況已供道路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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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請縣政府依本會審定結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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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二點: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建議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第五點:參據本會審議案例,建議修正為:
「五、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第六點: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已有規定,故建議刪除。
(四)第十點:採納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修正為:
「台南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訂都市設計準則並成立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並依所訂之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之商業區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於本計畫區內增設之『附帶條件商業區』應依主要計畫之附帶條件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新擬定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五)採納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增列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二○○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六)為綠美化環境,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增列:「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七)其他:第六章第九節前段前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其內容如下:」乙節,因非屬實質內容,為簡化計畫書內容,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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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下各點請市政府詳予查明補正:
(一)請配合本會審議結果補列變更土地使用面積增減表。
(二)計畫書內相關重大建設計畫部分,所敘內容太過簡略,請詳予補充並以示意圖表示。
(三)計畫書內第一章第二節內引用法令條文內容文字及條次,請依照新修正之法令條文內容訂正。
(四)計畫書內第二章第一節內「面積僅五五九○公頃」乙節,與表2.1-1內所載「面積約五九五○公頃」不一致,請查明補正。
(五)表2.3-3及表2.3-4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分配表漏列道路用地,請查明補正。
(六)審核摘要表審核結果一欄,漏列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八次會,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