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6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電磁波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61
案件id
K6bN0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耕興股份有限公司為設立電磁波相容性實驗室,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公司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耕字第九○○八七號函報計畫書圖草案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林口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假林口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八日經濟日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四七一六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由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應依照左列本會第五一六次會議審決本特定區保護區變更為電磁波專用區之類似案例決議辦理。
(一)有關自願回饋措施部分,應由申請人與台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二)申請人應就擬變更為電磁波專用區後,其輻射程度對區內、區外環境及人體安全、衛生等影響,研擬隔離措施及具體因應之規範,並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併同相關法令規定之電磁波檢測實驗設置標準規範,納入計畫書載明,俾利查考。
(三)本案應依照本特定區計畫規定之山坡地開發限制條件辦理,即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部分不得列入變更範圍。
(四)本案於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已違規使用,其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部分,仍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
- 二、為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並建立公平合理之土地開發義務負擔制度,有關自願捐獻回饋措施,應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劃設申請變更面積百分之四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並自願捐獻予當地縣政府或鄉公所;惟因考量本案基地面積不大,區位條件特殊,如不足劃設部分,得改以代金折算繳交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