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6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為體育場用地,部分住宅區、體育場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商業區為綠地、停車場用地,部分停車場用
會議紀錄id
MOIO5261
案件id
QF9f7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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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九十年元月十二日第一三○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二六五○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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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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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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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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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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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擬變更內容查係原計畫內容之局部調整修正,在變更後對本特定區區段徵收財務計畫無重大影響下,原則同意,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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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配合高鐵設置安全側線需要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因屬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前經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六三八六號函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其餘擬變更內容似屬配合縣興建重大設施,應請新竹縣政府正式行文說明本案確為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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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涉及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之影響,在財務計畫可行之下之擬變更內容,及縣府與會代表林縣長口頭說明:縣府已另案擇定計畫區外興建一處污水處理廠,同意釋出本特定區西南側之環保設施用地,並配合調整增設住宅區或商業區,以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相關配合措施,應俟『內政部高速鐵路車站地區區段徵收計畫協調推動小組』召開研商會議確定後,納入計畫書、圖修正之;如擬增加變更範圍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計畫範圍,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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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第二十五頁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一條新條文體育場用地,為提高民間投資興建體育場意願擬於平面增設供商業、服務業等多目標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理,有關備註欄2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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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二十六頁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條新條文第二項,因道路用地已於第二十二條規定管制事項,且為符合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六三八六號函不影響原計畫功能之意旨,請修正為『高鐵用地兩側公園及園道之土地上空或地下,在不影響原有計畫功能下,得供高速鐵路設施及設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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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計畫書內容請配合修正:
(一)審核摘要表:縣級都委會審議時間文字誤繕部分,應將『民國十九年』修正為『民國九十年』。
(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第七頁及十一頁辦理法令依據,有關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及台灣省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已分別修正為『配合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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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新竹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八六五號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報部核定,經查核後,部分計畫內容與前開本會決議文二未盡相符,爰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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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決議文二有關「縣府已另案擇定計畫區外興建一處污水處理廠,同意釋出本特定區西南側之環保設施用地」乙節,應請新竹縣政府正式行文報部補充污水處理廠用地替代方案及相關配合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該府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八六五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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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