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6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梅花湖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61
案件id
WJ3Za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第一○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府建城字第○四七七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委員明竺、羅前委員時瑋、黃前委員崑山、劉前委員可強、游前委員以德等,並由陳委員明竺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八月一日、九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十八日召開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由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略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擬變更水上遊樂區(一八.五二公頃)為水域休閒區(一八.四二公頃)及綠地(○.一○公頃)部分,併同湖城北側十五公尺寬道路用地,均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乙節,其中擬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內尚包含一處保護區(○.一九公頃),建議併同納入變更為公園用地,原則同意。
- 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三)部分,依縣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修正為:「...,變更位於第一種住宅區及十號道路之間部分農業區(○.七公頃)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公園用地(○.○五四公頃)及道路用地(○.一五七公頃),並依開發許可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惟上開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部分之開發方式,...」。
- 三、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部分,因修正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為求公正性與適切性,應請宜蘭縣政府連同其他原未辦理公開展覽部分,一併補辦公開展覽,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審議。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具體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