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6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烏溪水系治理基本計畫-本流及支流筏子溪與眉溪)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61
案件id
sd7pa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委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八二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六九○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圖案名應與報部核定函及計畫書一致,修正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烏溪水系治理基本計畫-本流及支流筏子溪與眉溪)案」。
- 二、本案「河川區兼道路用地」依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屬公共設施用地,應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 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水道用地」應修正為「上下水道用地」,至於台中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其餘「排水道用地」,應另案由台中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
- 四、應補充「鐵路用地」及「鐵路用地兼作河川使用」等公共設施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