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7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安南區(和順、新和順、安順、下安順、溪頂寮)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71
案件id
lvJc0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以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南市都計字第二○九四七九號及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南市都計字第○二五四一六號等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七月十七日第五一三次會審議決議:「因台南市安南區細部計畫尚有『擬定台南市安南區(農場寮)細部計畫案』等多案正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中,故本案暨台南市政府爾後所送安南區細部計畫案均併同上開專案小組審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前開本會專案小組成員為:徐委員淵靜(召集人)、夏委員鑄
- 九、賴委員美蓉、翁委員金山、陳委員明竺、張委員元旭、張委員弘憲等七位委員,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八月七日、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九,有關變更機四機關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及中密度住宅區暨該市為安慶里設置里民活動中心建議變更中密度住宅區為機關用地部分,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如附圖)及附帶條件通過;附帶條件為:變更機四機關用地為停車場用地部分應無償捐獻予市政府,並俟登記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 二、採納台南市政府列代表之意見,增列:「(一)計畫區內之停車場用地興建時,應配合相鄰之公園用地妥為綠美化。(二)為利將來整體開發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區內尚未開發建築使用之地區,得由市政府劃定辦理整體開發或市地重劃之範圍,必要時得辦理專案通盤檢討及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不受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不得辦理通盤檢討之限制。」,並請該府備文報部,以資明確。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八月七日及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審查意見:
本細部計畫係於七十八年九月發布實施,原計畫面積三三二.二七公頃,台南市政府經依民國八十五年之航空測量數值地形圖核算修正計畫面積為三二○.八○公頃。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八
- 七、一○○人核算,文小用地面積不足一一.○五八公頃,建議於辦理中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妥為檢討台南市文小學區之分布及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劃設情形作適當之補充。
- 二、參酌市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一)因市一及市二附近地區另有大型批發市場及超市可供周圍居民使用,故建議將市場用地(市一及市二)變更為公園用地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惟作多目標使用時其使用項目僅限停車場。(二)為便於與周圍公共設施作整體規劃,道變更為公園用地。
-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一)編號一-三,變更計畫圖示範圍不明確,請市政府查明原計畫範圍並將變更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及繪示變更圖例。變更溝渠用地為廣停用地部分,增列規定「並應妥予綠化美化。」,以提昇環境品質。
(二)編號四,變更位置欄漏列「停四」,請補正。
(三)編號五,變更溝渠用地為廣停用地部分,增列規定「並應妥予綠化美化。」,以提昇環境品質。
(四)編號六,為便於與周圍公共設施作整體規劃,修正如附圖。
(五)編號十七,因變更後道路系統並不妥適,故維持原計畫。
(六)編號十二,增列規定「並應妥予綠化美化。」,以提昇環境品質。
(七)編號十九,變更市場用地(市四)為中密度住宅區部分,據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六次會會議記錄記載該會專案小組認為「市四」市場用地現況已作為黃昏市場使用中,如變更計畫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機關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及中密度住宅區部分,請市政府查明產權情形及提供市政府於安慶里內已另設置里民活動中心之都市計畫套繪圖,提請大會討論。
原編號欄漏列「六、人五」請一併查明補正。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一點,為求一致性,參據原計畫條文內容並調整條文順序,建議修正為:「十二、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無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增訂法令依據:「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三)第二點及第三點:參酌市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修正為「中密度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惟若中密度住宅區以市地重劃開發,則其容積率得予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四十。低密度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位於中密度住宅區範圍之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惟若中密度住宅區範圍之商業區以市地重劃開發,則其容積率得予提高至百分之三百五十。位於低密度住宅區範圍之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並增列「本案核定前已依規定完成市地重劃作業者,則其容積率維持原細部計畫內容規定,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依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辦理開發。」,以維護現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便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
(四)參據本會審議案例,建議將第四點修正為:「四、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五)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參酌市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及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增訂如下:
1.「住宅區建築物留設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管制規定內容如下:
- 一、住宅區之使用性質為單純住宅使用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二OO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汽車停車空間;如超過二OO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O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汽車停車空間。
- 二、住宅區之使用性質為單純住宅使用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滿一OO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機車停車空間。
- 三、住宅區之使用性質為非住宅使用者,應比照商業區建築物留設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管理規定內容辦理。」。
2.「商業區建築物留設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管制規定如下:
- 一、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OO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汽車停車空間;如超過一OO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OO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汽車停車空間。
- 二、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滿五O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機車停車空間。」3.「市場用地之建築物留設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管制規定,比照商業區留設規定辦理。」4.「計畫區內各級學校用地、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含公兒用地、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寬度為二十公尺(含)以上之計畫道路用地等,其規劃開發設計內容須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開發、建築等相關事宜。」。
5.「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如屬原應依「台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規定留設騎樓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中並應留設淨寬三公尺兼供人行步道使用,其餘非屬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為顧及污水管線之埋設,除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外,其另一面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五公尺,其另一面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6.「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7.「為加速公共設施之開闢,鼓勵民間興建公共設施,除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與『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辦理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第八點,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提供停車空間,建議將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五、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陳情人:經昌汽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點:安西段1018、陳安南區細部計畫中,擬修改計畫道路C114-8M截彎取直,有利本公司所有安西段1018、1018-1地號直接面臨道路,減少畸零地產生杜絕糾紛,且保持請將計畫道路C114-8M截彎取直。
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故未便採納。
1018-1、1422、1421等地號土地安西段1422、1421地號之完整性。
逾徐月桃等五人B21-8M計畫巷道南段劃入民等所有安順段1256之10、1258之4、1257之3、1258地號土地內,自民國七十二年宜安路開設,因規劃刻意傷民,民等即呈文堅決反對。
請撤銷北安路宜安路間B21-8M計畫巷道南段(頂安街至怡安路)路段部分巷道,還原民等所有安順段1256之10、1258之4、1257之3、1258地號土地。
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之完整,故未便採納。
逾葉貞興「市四」、「機四」(市政府列席人員於專案小組會中提出)
- 一、「機四」、「市四」等公共設施用地業已規劃十餘年,仍未辦理徵收作業,故造成土地無法買賣,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
- 二、機關、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劃,完全視閭鄰單位或居民分佈情形適當配置,且應儘先用適當公有土地予以劃設。如今將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於私人土地上,且延滯多年仍未徵收,顯與當初計畫目標脫節,應儘速進行檢討。
- 三、目前市府已於安慶里內另覓合適地點設置里民活動中心使用,故本「機四」用地已無再保留設置之需求,且業經本市都委會考量變更為住宅區在案,惠請查照。
- 四、由於目前「市四」用地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日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南工使字第○二一六號),現已整地完竣
- 一、懇請同意維持「市四」用地之規劃,且同時變更「機四」用地為住宅區使用,以維護人民權益。
- 二、本人尚有部份土地座落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上,如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等,依目前各級都委會審議原則均要求無償回饋代金或土地以示公平,本人基於此公平合理之原則亦同意辦理,不過不要以重劃方式處理。茲因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常因周圍地主整合不易,經常導致整個重劃作業無法進行,有負政府當初變更之美意,本人希望得以「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之總面積須無償回饋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自行回饋捐贈土地或代金,否則市府不得核發建照建築使用」之方式辦理,以利本地區公共設施用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十九。
供作市場使用,若貿然變更為住宅區,則將造成地主之損失及地區民眾使用之不便,懇請市府諸公體恤民意,維持供原計畫作市場使用。
地之取得,亦使地區得以早日開發,並可確保地主權益,於公於私皆屬兩全其美之策,懇請市府得以採納。
- 六、以下各點請市政府詳予查明補正:
(一)請配合本部都委會審議結果補列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變更土地使用面積增減表。
(二)計畫書變更後實質計畫內容缺漏甚多且敘述不清楚,請確實依照本部都委會審議結果之內容及項目逐項詳細敘述於計畫書。
(三)計畫書修正後計畫面積,表五-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所載三二一.八○公頃與表六-一通盤檢討前後面積對照表所載三二○.四四公頃不一致。
(四)計畫書內相關重大建設計畫部分,所敘內容太過簡略,請補充。
(五)計畫書土地使用現況一節,圖號四-三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圖號四-四建物樓層分佈示意圖、圖號四-五道路系統開闢現況示意圖、圖號四-六公共設施開闢現況示意圖,請註明資料調查之日期。
(六)表五-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檢討標準欄內關於「2.商業區:超過十萬人口...」,與本案計畫人口為八七、一○○人不符。